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六
點所定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之報支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
二、本署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以下簡稱派駐人員)之差旅費依本規定辦理
。
|
三、本規定所稱派駐人員,指經本署指派在外且本署未提供固定辦公處所
者。
|
四、派駐人員已報支差旅費者,不得另報支上班、下班交通補助費。
|
五、派駐人員派駐期間除因急要公務須返署處理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
僅得以接任(奉派前往日)、卸職(奉派結束日)核實報支往返一次
之交通費。
|
六、派駐人員屬自願前往者,不得報支住宿費,派駐期間除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外,膳雜費得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
七、派駐人員屬機關指派且其現住所位於派駐地點(鄰近地區)者(以南
投竹山訓練中心為例,其鄰近地區為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
及雲林縣),不得報支住宿費;派駐期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膳
雜費得按日報支。
|
八、派駐人員屬機關指派且其現住所地非屬鄰近地區者,住宿費按未檢據
報支規定數額七折報支,膳雜費依第七點後段規定辦理。
|
九、派駐人員於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遇有公務或工項施作者,得依第六點至
第八點規定項目及數額報支。
|
十、派駐人員派駐期間有借住公家宿舍或由機關提供住宿者,均不得報支
住宿費;因公返署當天未返回派駐地者,當天不得再報支住宿費。
|
十一、派駐人員差旅費由本署年度相關經費支應;經費不敷支應者,按比
例折減支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