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
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並建立事前瞭解、事中聯繫、事後意見反
映及追蹤檢討之內部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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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規定
,隨時檢討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範圍,由本署政風室列冊送內政部移民
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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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政務人員(含退離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
第十一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人員申請程序如下:
(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據實填具
「政務、涉密人員或直轄市長(含退離職)、縣(市)長或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詳閱公務員及特
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
申請,經(原)服務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
等相關單位。但有特殊急迫情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三十日前申請
之限制。
(二)政務人員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退離職者,於退離管制期限內,應
於赴大陸地區十四個工作日前依前款規定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本署人事室依規定期限至移民署「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
統」填表送件,並獲許可者始得赴大陸地區。其中政務人員(含
退離職)及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含退離職),應經內政部(移民
署)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
審查會共同審查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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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機密人員申請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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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論於假日或非假日前往,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據實填具「
內政部消防署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
之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因公申請赴大陸地區者,應以簽
呈送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等相關單位),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
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及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但有
特殊急迫情形,不受赴大陸地區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二)申請表經服務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俟經
核准後,始得赴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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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本署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案件,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申請表及相關文件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據實填寫隱
匿情事。
(二)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之疫情資訊,大陸地區有無
重大疫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
(三)依兩岸當時交流情狀及外交情勢,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暫
緩赴大陸地區交流。
(四)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
(五)有無涉及違法情事,現經主管或檢調機關調查中。
(六)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
大陸時機不適當者。
(七)赴大陸地區停留期間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有無過
長或不合理處。
(八)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
(九)是否應大陸地區黨、政、軍機關(構)及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
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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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人員赴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故時,得向本署各業務單位、人事室
、政風室及相關單位請求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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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人員赴大陸地區期間,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
(構),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資
訊。
(四)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
(五)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前項
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立即或於回臺後一個月內通報本署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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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經本署同意或未經移民署許可擅赴大陸地區、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
區,或於大陸地區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議
處;觸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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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上班後一星期內,據實填報「內政部消
防署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陳核。在大陸地區遭遇特殊問題或
發現可疑情事時,應儘速向本署反映。
本署因公赴大陸地區人員,應於返臺後一個月內,向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提出報告;除屬機密性質者外,並於返臺後三個月內至「公務出國
報告資訊網」辦理報告登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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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人事室應於每月五日前完成移民署「機關(構)、學校赴大陸地
區人員統計表」線上填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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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技工、駕駛及工友準用本管理措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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