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防火安全指導綱領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強化老人福利機構之公共安全,提升防火安全及加強火災應
    變能力,以營造安全無虞的生活環境,特訂定本綱領。

貳、實施對象:以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稱「長期照顧機構」及
    「安養機構」(二者以下簡稱老福機構)為對象。

參、執行重點:
一、老福機構:
  (一)實施出入管制措施,落實縱火防制。
  (二)電暖器及廚房設備等用火用電器具,應落實管理,並應具有防止
        過載及過熱等安全裝置。
  (三)地毯、窗簾及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並
        落實管制吸煙行為。
  (四)適當建置防火區劃,規劃相對安全之逃生避難空間,並有確保避
        難路線暢通之具體作為及可行之避難逃生規劃,可用居室、走廊
        、陽臺、安全梯間等相對較為安全之位置及處所,做為階段性之
        避難動線及空間,納入消防防護計畫,周知所有收容人員。
  (五)以圖示或講習之方式,說明及檢視防火區劃等相對安全空間之逃
        生避難設施及避難器具,並儘量予以增置。
  (六)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或系統式自
        動滅火設備等必要之消防安全設備。
  (七)應以夜間之人力狀態及收容人員實況為基準,每半年辦理自衛消
        防編組演練及驗證乙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檢視自身初期
        應變能力,並據以提升防救措施,必要時應予增加人力,確保災
        害應變之需要。另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得商請當地消
        防機關或具評核能力之學校、團體、協會等機關(構)指導或協
        助辦理之,並作成紀錄。
  (八)機構內所有人員皆能具備火災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等
        要領之初期應變能力。
  (九)除火災外,對於震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應掌握轄
        區之災害潛勢、收容處所及相關動線,著重預警措施,以利事先
        完成疏散避難。
二、消防主管機關:
  (一)指導、協調轄區相關機構、機關,推動本指導綱領,促進老福機
        構之老人防火安全。
  (二)辦理轄區消防人員(含消防志工)有關社福機構之講習,宣達老
        福機構之防火安全重要性。
  (三)指導老福機構訓練所有員工,提示消防安全常識重點,並使其熟
        悉火災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要領等初期應變常識。
  (四)受理老福機構申請,指導或協助該機構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
        驗證。
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一)調查機構現況及所適用之新舊法規,輔導增設防火區劃及逃生避
        難等設施(備)。
  (二)檢討人力配置標準及機構人力配置,強化夜間留守人力。
  (三)輔導或協助設置逃生避難設施、器具。例如:可供行動不便者使
        用之輪椅、自走式避難梯、樓梯昇降機(椅)等。
  (四)輔助或補助老福機構執行本綱領,並追蹤相關檢討改善事項辦理
        情形。
四、營建主管機關:
  (一)宣導業者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功能,並說明法規規定之內涵,並
        具體介紹各項防火避難設施之種類與維護。
  (二)協助指導防火區劃之確保事項。

肆、注意事項:
一、由社會局(科)或村(里)辦公室等機關(構),提供轄內老人(安
    養機構)等名冊、地址,亦可協調鄰、里(村)長與社福人員(含志
    工)予以確認。
二、各單位協助老福機構推動防火安全措施時,應併予指導安全環境空間
    之整備,其重點如下:
  (一)地毯、窗簾及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牆
        面、天花板,應使用耐燃材料,且不可破壞防火區劃。
  (二)改善避難路線,消除障礙,避免樓地板落差、傾斜度或凹溝過大
        ,並考量避難動線之寬度及扶手與避難空間是否符合安全需求。
  (三)如有收容視覺或聽覺障礙者,應設置閃爍或音聲引導功能之出口
        標示燈。
  (四)逃生避難設施隨時保持暢通,如有安全門或防火捲門等,應確保
        緊急時得以形成區劃,並考量相關安全避難空間。另為增加避難
        空間,宜增設防火區劃,爭取疏散時效。
  (五)中庭或天井部分之屋頂設置採光罩時,不可違反法規並應兼顧排
        煙及避難逃生功能。
三、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以模擬假日或夜間等人力薄弱之時段優先實
    施,以確認收容人員所在位置是否得以順暢逃生,俾據以強化場所自
    身之防救對策。(可參考老人福利機構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指導須知【
    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