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為落實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醫院(以下簡稱「老人
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防火管理場所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之實施,確保火災發生時本建築物內工作者、居住者或入院患者(以
下簡稱「在院者等」)之安全,並提示適當應變有關之自衛消防編組
訓練整備之指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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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對象: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
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護理
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醫院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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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構想:於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之成員(以下簡稱「隊員」),
應採取之應變事項。同時,依各社會福利機構、醫院等之建築構造、
內部裝潢、避難防災等情形,設定界限時間,並驗證在此時間內是否
可以進行完所需之應變事項,藉此提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整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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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進行步驟:自衛消防編組之演練暨驗證,其進行步驟如下:
一、設定界限時間,並進行各應變事項之演練,評估應變事項之動作及流
程是否正確。
二、記錄有關之應變時間,驗證應變事項能否在規定之界限時間內完成。
三、演練暨驗證結束後,對演練場所有關人員之演練動作、流程及應變時
間,評估其是否符合規定,如不合規定,應指導有關人員進行改善措
施,並擇期再次辦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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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應變事項:火災發生時,隊員應採取之一般應變事項如下。但仍應按
照各建築物之實況加以考量,另於各個應變事項之實施情況,指揮據
點(如中控室)必須將訊息作一元化的管理。
一、確認起火處所:藉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或受信副機,確認
起火區域。
二、確認現場:到起火處所確認現場狀況。
三、通報消防機關:用電話或緊急通報裝置,向消防機關通報火災之訊息
。
四、初期滅火:使用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有設置時),進行火災初期滅
火。
五、形成區劃:關閉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等,形成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
垂直鄰接區劃等防火區劃。有關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垂直鄰接區劃
說明如下:
(一)起火區劃:係指起火場所之防火區劃。
(二)鄰接區劃:係指和起火區劃以防火門、防火鐵捲門的開口部相鄰
接之防火區劃。
(三)垂直鄰接區劃:係指成為鄰接區劃的垂直區劃,並以防火門或防
火鐵捲門連接開口部之防火區劃。
六、訊息通報及避難引導:確認火災後,立即向隊員及在院者等,通報指
示火災之訊息及避難之訊息,並引導所有在院者等進行避難。
七、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應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使消防救災活動能更
有效率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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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應變要領:依各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實況加以考量,
一般之要領,歸納如後。在進行驗證時,應根據避難疏散指示之時點
,經過避難所需之時間後,進行延誤避難者確認、防火門最終關閉、
隊員避難等事宜。
一、確認起火場所:
(一)考慮自行避難困難者之在院者等人數,假設在避難最困難之防火
區劃內之就寢室內之探測器動作,使火災自動警報設備系統動作
,此時,應事先在動作居室之走廊側之入口附近設置旗幟目標。
另外,該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由數棟組成時,應
考慮自行避難困難者之在院者等人數,使避難最困難樓層之探測
器動作。
(二)隊員應於正規工作之場所(各層之護理站、宿舍等)待命。
(三)查看受信總機或受信副機之火災表示燈亮燈之場所,與火警分區
圖及火災表示燈亮燈之場所相對照,確認起火區域。
(四)於休息狀態待命時,於動作後15秒之後開始行動。
二、確認現場:
(一)應由確認起火場所之確認人員自己或指示其他隊員,使用廣播、
聲音、電話、無線電等,到設置探測器動作之起火室內,進行確
認有無火災發生。此時,其他隊員在休息狀態待命者,於接受指
示,經過15秒之後才開始行動。
(二)確認火災者,應在現場叫喊2次〔失火了〕。
(三)前往確認現場之隊員,以步行為原則,如需使用昇降機時,其原
則如下:
1.如有緊急昇降機時,得使用緊急昇降機。
2.得使用附有停電時停靠最近樓層停止裝置之一般昇降機。此時
確認之隊員,只能使用昇降機到起火區劃之直下層,再運用樓
梯步行至起火層。
三、通報消防機關:
(一)由通報班於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或中控室),向消防機關進行
模擬通報,如事先已與消防機關協調,亦可實際向消防機關通報
。
(二)向消防機關模擬通報之內容,應包括場所地址、位置、起火樓層
、建築物特性、燃燒情形、有無人員待救及其它必要之訊息。
(三)向消防機關通報之時機,應為確認起火現場後或確認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動作無誤後。
(四)向消防機關通報之內容概要如下:
通報者 打119
消防機關 「119你好」
通報者 「我們這裡發生火災」
消防機關 「地點在哪裡」
通報者 「○○市○○路○○段○○號○○社會福利機構」
消防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幾層樓建築?在幾樓燃燒?」
通報者 「○○層建築,在○○樓燃燒」
消防機關 「在院者有多少人?有無人員受困?」
通報者 「在院者有○人,受困人數○人」
消防機關 「燃燒物是什麼?」
通報者 「○○○○在燃燒」
消防機關 「附近有無可當目標之醒目建築物?」
通報者 「○○○○○○○○○○」
消防機關 「知道了,馬上到,請繼續回報火場最新狀況。」
四、初期滅火
(一)模擬初期滅火時,使用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均可(未設置室內消
防栓設備之場所,僅需進行滅火器的操作)。
(二)使用滅火器時,可實際放出滅火藥劑或擺出放出動作之姿勢維持
15秒。
(三)使用室內消防栓時,以2人以上實施為原則(如使用第2種消防栓
,得1人操作),擺出射水姿勢,維持30秒。
五、形成區劃
(一)起火室的門,於起火室之避難及初期滅火行動終了後,立即閉鎖
。
(二)於起火區內,應儘早關閉起火區劃內之各居室的門。
(三)構成起火區劃及鄰接區劃之防火門,即使是溫度急遽上升時或煙
霧發生時自動閉鎖之防火門,不需等到其自動關閉,應考慮個別
起火區劃及鄰接區劃之避難行動終了後,即以手動關閉之。
(四)於鄰接區劃,由寢室避難到陽台之時,應關閉各寢室之門。至於
其他情形則依避難方法,門之性能等實況個別判斷。
(五)由防火門形成垂直區劃或水平區劃者,對於火災所產生煙霧會自
動關閉之防火門,只要事先確認沒有關閉障礙即可;對於其他之
防火門則以手動關閉之。
(六)電梯在火災發生後,應儘速操控使其返回到避難層。
(七)在電梯前為防煙而設置區劃時,必須在確認電梯停止使用後立刻
形成區劃。
(八)在包圍電扶梯的垂直區劃當中,必須分別派遣隊員對正在乘坐電
扶梯的從業人員大聲告知到區劃外避難,然後立刻形成區劃。
六、訊息通報及避難引導
(一)通報火災發生的訊息,係為防止火災造成的混亂,在通知隊員之
後,由隊員對從業人員等進行訊息通報,其具體方式如下:
1.對隊員之訊息傳達,應利用機構內電話、廣播設備或無線電等
,在火災發生後從業人員等產生騷動前,讓隊員儘快得知訊息
。
2.對於從業人員等的訊息傳達,應利用緊急廣播設備進行通知,
重複播放2次。此外,廣播期間必須加入適當的警報音響。
(1)確定火災之後起火樓層的廣播內容:「現在○樓發生火災,
正在進行滅火作業中,在院者等請遵照相關人員指示,儘速
避難,避難時請將各居室出入口門關閉。」(反覆播放)
(2)確定火災之後其他樓層之廣播內容:「現在○樓發生火災,
正在進行滅火作業中,請遵照相關人員指示,等待下一個廣
播。」
(二)避難引導:以起火區劃為優先,再依鄰接區劃、上層之垂直鄰接
區劃、下層之垂直鄰接區劃之順序進行避難引導,起火區劃內之
在院者等,使其往起火區劃以外之場所避難,鄰接區劃內之在院
者等,使其往起火區劃或鄰接區劃以外之場所避難,前述行動後
,依序引導在院者等,使其往地面等安全之場所避難。
1.各樓層避難開始時間,係依照緊急廣播或是各樓層負責人的避
難指示後進行。
2.可依照事先規劃的樓梯及避難通道進行避難引導工作,但不可
引導至離火場最近的樓梯。
3.避難引導人員,於進行引導疏散工作時,為防止通道及出口之
混亂,應配置相關引導人員。
4.設有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在確認火災發生後,應立刻將起火點
最近的排煙設備及特別安全梯間的排煙設備啟動。
5.空調設備在確認火災發生後,應立刻停止。
6.疏散引導結束後,應確認有無尚未疏散受困人員後,確實關閉
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
7.原則上應使所有在院者等參加避難,但無法全員參加訓練或驗
證時,自行避難困難者,得由其他健康之職員替代,其他人員
於可能參加範圍內,應全數參加。避難動作,按在院者等之避
難能力,區分如下:
(1)能自行避難者:利用場所之設施並依在院者等之實況,大聲
叫「失火了! 請往○○避難」提示語,使在院者等能確實獲
悉訊息,進行快速有效之避難疏散。
(2)自行避難有困難者:用手臂支撐、輪椅、病床、背負等設施
及依在院者等之實況,利用各種可行方法,使其避難,對於
收容之病患,於移動、翻身時有造成骨折、中風等情況之虞
者,得以移動單架、病床等方式替代之。
七、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應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使消防救災活動能更
有效率地進行。對消防機關提供訊息之內容概要如下:
(一)如有在院者等之名冊時,應即提出。
(二)起火位置:如在○樓的○○○。
(三)在院者等之最新狀況:如在○樓有自行避難困難者○○名、能夠
自行避難者○名、○樓的入院者等暫時往○○地方避難等。
八、鄰近場所之支援
(一)用電話等連接鄰近場所之支援者。
(二)鄰近場所之支援者,應協助疏散。搬運消防機關救出之在院者等
及自行避難到避難層之在院者等,同時進行緊急救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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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設定界限時間:假設火災發生,對設想火煙達危險程度之起火區劃、
鄰接區劃及垂直鄰接區劃,設定界限時間。各區劃之界限時間如下:
一、起火區劃界限時間:從起火場所之探測器動作,到設想起火區劃內達
危險程度之時間。
┌────────────────────────┬──┬──┐
│ │設有│未設│
│ │自動│自動│
│ 條 件 │撒水│撒水│
│ │設備│設備│
│ │之場│之場│
│ │合 │合 │
├────────┬───────────────┼──┼──┤
│基準時間 │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合 │ │5分│
│(Tf1) ├───────────────┤9分├──┤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合 │ │2分│
├─┬──────┼──────┬────────┼──┼──┤
│延│ │形成各居室不│就寢室能藉由有效│6分│4分│
│長│ │燃化區劃之場│之陽台避難之場合│ │ │
│時│ │合 ├────────┼──┼──┤
│間│ │ │上述以外之場合 │3分│2分│
│ │1.確保區劃(├──────┼────────┼──┼──┤
│ │ Tf2) │形成各居室門│就寢室能藉由有效│4分│2分│
│ │ │的區劃 │之陽台避難之場合│ │ │
│ │ │ ├────────┼──┼──┤
│ │ │ │上述以外之場合 │2分│1分│
│ ├──────┼──────┴────────┼──┼──┤
│ │2.寢具類防焰│寢具類使用防焰製品之場合 │— │1分│
│ │ 化(Tf3) │ │ │ │
│ ├──────┼───────────────┼──┼──┤
│ │3.初期滅火(│在初期滅火使用室內消防栓之場合│— │1分│
│ │ Tf4) │ │ │ │
├─┴──────┴───────────────┴──┴──┤
│起火區劃之界限時間Tf=Tf1+Tf2+Tf3+Tf4 │
└──────────────────────────────┘
二、鄰接區劃界限時間:為設想鄰接區劃內達危險程度之時間。
┌──────────┬────────┬──────────┐
│條 件│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未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
│ │之場所 │所 │
├──────────┼────────┼──────────┤
│基準時間(Tn1) │Tf(9~12分)│Tf(2~9分)+3分 │
│ │+4分 │ │
├──────────┼────────┼──────────┤
│延長時間(確保區劃)│ │ │
│(Tn2) :形成各居室│ │ │
│不燃化區劃或各居室門│4分 │3分 │
│區劃,使其就寢室能藉│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之場│ │ │
│合。 │ │ │
├──────────┴────────┴──────────┤
│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Tn=Tn1+Tn2 │
└──────────────────────────────┘
三、垂直鄰接區劃界限時間:為設想垂直鄰接區劃內達危險程度之時間。
┌──────────┬────────┬──────────┐
│條 件│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未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
│ │之場所 │所 │
├──────────┼────────┼──────────┤
│基準時間(Tu1) │垂直鄰接區劃之界│Tf(2~9分)+8分 │
│ │限時間不設定 │ │
├──────────┼────────┼──────────┤
│延長時間(確保區劃)│ │ │
│(Tu2) :形成各居室│ │ │
│不燃化區劃或各居室門│垂直鄰接區劃之界│3分 │
│區劃,使其就寢室能藉│限時間不設定 │ │
│由有效之陽台避難之場│ │ │
│合。 │ │ │
├──────────┴────────┴──────────┤
│垂直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Tu=Tu1+Tu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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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驗證:
一、範圍:起火樓層設有特別安全梯,或者扣除垂直區劃後,有超過兩個
之防火區劃時,由該起火層及其上二層下一層樓層進行演練暨驗證,
其他情形則為全館。
二、驗證的方法:於當天該場所正常運作狀況下實施,從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動作開始,各區劃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必須在各自的界限時
間內完成。相關規定如下:
(一)至起火區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f),應小於起火區劃
之界限時間(Tf)。
(二)至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n),應小於鄰接區
劃之界限時間(Tn)。
(三)至垂直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u) ,應小於
垂直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Tu)。
三、記載應變行動檢查表(如附表一)及驗證時間紀錄表(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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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驗證注意事項:進行驗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進行驗證時,有關人員進行並完成之應變事項,應記載於行動檢
查表(附表一)及時間紀錄表(附表二)。
二、進行驗證時,不必刻意安排人選或增加留守人員,以求結果之客觀,
而為確保前述場所安全,應視場所之實際情形,納入夜間狀況,實施
演練。
三、測試時間之計算,應以參與驗證之編組人員及滯留於該場所之人員,
皆完成應變事項及避難行動所需之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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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檢討改善:辦理驗證結束後,應立即進行驗證後之檢討,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依附表一行動檢查表及附表二時間紀錄表,對應採取之應變事項,未
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或有動作不確實者,應即探討其原因,並予以檢討
改善。
二、應即提供有關之具體建議,對於不符合規定之項目,告知該場所之管
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指導其強化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或人
員之應變能力,確保該場所在設定之界限時間內完成陸、所規定之應
變事項,並進行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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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督導評核:
一、各消防機關應指導協調轄內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等場所管理
權人,每年定期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並予以驗證至少乙次,依本
計畫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活動,得視同辦理每半年之滅火、
通報及避難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乙次。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
形,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二、有關辦理本計畫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與驗證之執行成果,請依附表
三格式,於每月 10 日前填送本署彙辦,如無具體成果,亦請填報空
表供彙辦。
三、各消防機關對所屬辦理本計畫演練暨驗證之優劣人員,得依權責辦理
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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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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