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旅館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提昇防火管理場所自衛防災機制,強化觀光旅館及旅館等場
    所消防編組訓練之實施,以確保夜間火災發生時夜間從業員工及住宿
    旅客(以下合併簡稱「容留人員等」)之生命安全,並提示有關自衛
    消防編組訓練整備應變之指導方法。

貳、對象:總樓地板面積在 3,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
    光旅館、旅館等場所。

參、構想:於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以下簡稱「編組成員」)
    ,演練應採取之應變事項。同時,依各建築物之建築構造、內部裝潢
    等有關防災情形,設定界限時間,並驗證在此時間內是否可以進行完
    所需之應變事項,藉此提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整備。

肆、進行步驟:自衛消防編組之演練暨驗證,其進行步驟如下:
一、設定界限時間,並進行各應變事項之演練,評估應變事項之動作及流
    程是否正確。
二、記錄有關之應變時間,驗證應變事項能否在規定之界限時間內完成。
三、演練暨驗證結束後,對演練場所有關人員之演練動作、流程及應變時
    間,評估其是否符合規定,如不合規定,應指導有關人員進行改善措
    施,並擇期再次辦理驗證。

伍、應變事項:火災發生時,應依各建築物之實況加以考量,執行初期應
    變相關事宜,並向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回報,將訊息作一元化之
    管理。一般應變事項如下:
一、確認起火處所:藉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或受信副機,確認
    起火處所。
二、現場確認:抵達起火處所確認現場狀況。
三、通報消防機關:確認火災後,運用電話、行動電話等相關通聯工具,
    向消防機關通報火災之訊息。
四、初期滅火:使用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進行火災初期滅火。
五、形成區劃:關閉防火門及防火捲門等,形成防火區劃。有關區劃之說
    明如下:
  (一)起火區劃:係指起火處所之水平防火區劃(防火區劃之定義,參
        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79條)。
  (二)垂直區劃:指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空部分、電扶梯間、安全梯
        之樓梯間、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梯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
        以具有 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建築
        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75條及第76條)與該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
        成之垂直區劃分隔(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79之 2條)區劃
        分隔者。
六、訊息通報及避難引導:確認火災後,立即向編組成員及容留人員,通
    報、指示火災之訊息,以及避難之訊息,並引導場所內容留人員進行
    避難。
七、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應向消防機關提供訊息,使消防活動能更有效
    率地進行。

陸、應變要領:依各建築物等實際狀況加以考量,在進行驗證之時,應根
    據避難疏散指示之時間、地點,經過避難所需之時間後,進行避難人
    員確認、防火門最終關閉、編組成員避難等事宜,一般之要領,歸納
    如後:
一、發現起火處所:
  (一)查看受信總機(或受信副機)火災表示燈顯示之場所,與火警分
        區圖及火災表示燈顯示之場所相對照,確認起火處所。
  (二)擔任發現起火處所之編組成員,應於受信總機前待命,並模擬處
        於休憩狀態下,須於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15秒後,方進行後續
        自衛消防行動。
  (三)有關模擬起火層之設定原則如下:
        1.3層樓或4層樓以下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3樓;樓高5層樓至
          10層樓間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n-2)樓;樓高11-20層間
          之建築物,起火層應設於 (n-3)樓;樓高21層樓以上者,起
          火層應設於(n-4)樓<上述“n”代表該建築物之最高樓層>
          。
        2.位於 3樓以上之樓層的居室中,選擇距離現場確認者待命場所
          最遠處所(模擬起火層)之任一火警探測器,使其觸動火警自
          動警報設備,此時,應在該探測器動作之客房內走道出入口附
          近設置旗幟等顯著標示並上鎖。
        3.如該建築物有數棟建築物,應使具有最大客房數之該棟建築物
          (模擬起火層)之探測器動作。
二、現場確認:
  (一)應由確認起火處所之確認人員自己或指示其他編組成員(使用廣
        播設備、聲音、電話、無線電等),到達設置火警探測器動作之
        客房處,以萬用鑰匙打開房間進行確認火災。接獲通知之其他成
        員,亦應模擬處於休憩狀態下,於接獲通知15秒後,方進行後續
        自衛消防行動。
  (二)前往確認現場之編組成員,應步行前往,如樓層甚高無法迅速到
        達時,方考量使用昇降機,其原則如下(自衛消防編組各班之行
        動亦比照此原則):
        1.如有緊急昇降機時,得使用緊急昇降機到起火區劃之直下層,
          再運用樓梯步行至起火層。
        2.倘附有停電時停靠最近樓層停止裝置之一般昇降機。此時確認
          之編組成員,只能使用昇降機到起火區劃之直下層,再運用樓
          梯步行至起火層。
        3.前往起火層確認火災發生後,該編組成員,應高喊「失火了」
          2次以上,以提醒容留人員發生火災。
三、通報消防機關:
  (一)由通報班於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或中控室),向消防機關進行
        模擬通報,如事先已與消防機關協調,亦可實際向消防機關通報
        。
  (二)向消防機關模擬通報之內容,應包括場所地址、位置、起火樓層
        、建築物特性、燃燒情形、有無人員待救及其它必要之訊息。
  (三)向消防機關通報之時機,應為確認起火現場後或確認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動作無誤後。
  (四)向消防機關通報之內容概要如下:
        甲、通報者:打119  。
        乙、消防機關:「119你好」。
        甲、通報者:「我們這裡發生火災」。
        乙、消防機關:「地點在哪裡」。
        甲、通報者:「○○市○○區○○路○○段○○號”旅館名稱”
            」。
        乙、消防機關:「”旅館名稱”為為幾層樓建築?在第幾樓燃燒
            ?」。
        甲、通報者:「○○層建築,在○○樓燃燒」。
        乙、消防機關:「現場有多少人?有無人員受困?」。
        甲、通報者:「現場有○人,受困人數○人」。
        乙、消防機關:「著火物品是什麼?」。
        甲、通報者:「○○○○在燃燒」。
        乙、消防機關:「附近有無可當目標之醒目建築物?」。
        甲、通報者:「○○○○○○○○○○」。
        乙、消防機關:「知道了,馬上到,請繼續回報火場最新狀況」
            。
四、初期滅火:
  (一)模擬初期滅火時,使用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均可(未設置室內消
        防栓設備之場所,僅需進行滅火器的操作)。
  (二)使用滅火器時,可實際放出滅火藥劑或擺出放出動作之姿勢維持
        15秒。
  (三)使用室內消防栓時,以2人以上實施為原則(如使用第2種消防栓
        ,得1人操作),擺出射水姿勢,維持30秒。
五、形成區劃:
  (一)構成防火區劃之防火門,即使有因火災溫度急速上升或是煙霧產
        生時而自動關閉的構造,亦可不須等防火門自動關閉,應於從業
        人員離去後立刻關閉。另外,在進行避難之前,防火門、防火捲
        門有可能會因為煙霧而自動關閉,於進行避難引導時應列入考量
        。
  (二)上述以外的場所,由防火門所構成的垂直區劃或是水平區劃,在
        火災發生時,會自動關閉的防火門,只要確認沒有關閉障礙即可
        ,其他的防火門,則以手動關閉。
  (三)電梯在火災發生後,應儘速操控使其返回到避難層。
  (四)在電梯間設有排煙室之類似防火區劃時,必須確認電梯停止使用
        後立刻形成區劃。
  (五)在包圍電扶梯的垂直區劃當中,必須分別派遣編組成員對正在乘
        坐電扶梯的從業人員大聲告知到區劃外避難,然後立刻形成區劃
        。
六、火災通報:
  (一)為使編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同步接獲訊息,得以同步接獲訊息,得
        以發送簡訊、無線對講機、廣播、約定手勢或就近告知等方式進
        行,復為避免造成住客驚恐混亂,進行傳達應以暗語方式為之,
        暗語範例如下:「夏威夷觀光團的客人,集合時間已到,請至○
        樓○側(或房號)附近集合」(重覆 2次以上),如進行廣播得
        加入適當的(警報)音響。而其內容應於平時針對不同情況分別
        擬定,除指派當值人員傳達外,編組成員應相互傳達。
  (二)如有隔間後導致部分位置無法聽到廣播時,應於演練暨驗證後或
        檢修設備後,立即檢討改善緊急廣播設備後。而建築內部有正在
        裝潢施工等情形,致隔間變更無法聽到廣播時,自衛消防編組之
        各班班長除平即應掌握各班成員動態,並應強化下列事項:
        1.避免夜間施工,並增設該區域之臨時監視及通報設備,以掌握
          該區域之動態,對進出該區域人員,應確保行動電話或無線對
          講機能接收相關訊息。
        2.確認該區域之(緊急)廣播設備有無未能動作或暫停使用之情
          形,如有此類情形應與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警衛室、櫃台
          等24小時有人之場所)保持密切聯繫,並與編組成員確認緊急
          時以無線對講機或行動電話之聯絡方式。
        3.如已完成施工而隔間變更,應確保其緊急廣播設備符合法規要
          求。
  (三)平時應事先掌握客房是否旅客在內(如客房鑰匙是否交付櫃台保
        管),而確認現場發生火災者,應考量夜間旅客係處休憩情形,
        依下列方式傳達火災訊息:
        1.依法設有緊急廣備設備時(分層鳴動):
         (1)先就起火層、其直上層及直上 2層進行廣播,其內容參考如
            下:「現在○樓○側(或房號)附近發生火災,正在進行滅
            火作業中,請依照員工之指示方向,進行避難疏散,並確記
            不可搭乘電梯」。(反覆播放2次以上)。
         (2)上述樓層以外之其他樓層的亦應進行廣播,其內容參考如下
            :「現在○樓○○發生火災,正在進行滅火作業中,請依照
            相關人員之引導,等待下一個廣播」(反覆播放 2次以上)
            。
        2.而各客房設有內線電話時,應比照上述原則,對相關客房進行
          緊急通報。
        3.前述「二、現場確認」之確認人員,除高喊「火災了」 2次以
          上(如以手提擴音器進行尤佳),應依附錄各種條件判別之範
          圍敲打客房房門。
        4.為確認住宿旅客接獲火災訊息後,是否已離開房間進行逃生避
          難,得指派避難引導班或專責人員於該客房門口懸掛「已避難
          」等適當名牌,以標示逃生避難情形。
七、避難引導:
  (一)進行避難引導,以起火區劃為優先,再依相鄰之起火區劃、上層
        之垂直區劃、下層之垂直區劃等順序進行避難引導。
  (二)各樓層避難開始時間,係依照緊急廣播或是各樓層檢視人員之避
        難指示後進行。
  (三)可依照事先規劃的樓梯及避難通道進行避難引導工作,但不可引
        導至離火場最近的樓梯。
  (四)避難引導人員,於進行引導疏散工作時,為防止樓梯入口混亂,
        應配置相關人員。
  (五)疏散引導結束後,應再確認已無滯留人員,並確實關閉樓梯間的
        防火門、防火捲門。
  (六)設有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在確認火災發生後,除排煙設備已自動
        啟動外,應立刻手動將起火點最近之排煙設備(以 2處排煙區劃
        為限)及特別安全梯間之排煙設備啟動。
  (七)空調設備在火災後立刻停止。
八、向消防機關提供書面資料及訊息:消防人員到達現場後,應提供起火
    處所及火勢、人員避難情形、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概況、有無人員待救
    、樓層平面圖、住宿情形及其它必要訊息。其概要內容如下:
  (一)起火處所:「○○樓的○○○」。
  (二)避難情況:「○~○樓(起火層等)的避難狀況為○○」。
  (三)自衛消防活動狀況:「目前自衛消防編組成員正在○~○樓進行
        避難疏散與滅火活動…。」

柒、設定界限時間:假設火災發生,對設想火煙達危險程度之起火層及非
    起火層之防火區劃,設定界限時間。各區劃之界限時間如下:
一、起火層界限時間(Tf):從起火處所之探測器動作,到設想起火區劃
    內達危險程度之時間。
    ┌────────────────────┬───────┐
    │條                        件            │時        間  │
    ├────────────────────┼───────┤
    │裝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設置樓層(註1)       │9 分          │
    ├─┬───┬───────────┬──┤              │
    │上│      │符合內部裝修限制(註 2│6 分│              │
    │述│      │)客房與走廊未有氣窗等│    │              │
    │以│起火層│開口部之場所。        │    │              │
    │外│之基準├───────────┼──┤              │
    │樓│時間(│符合內部裝修,但客房與│5 分│              │
    │層│Tf1) │走廊間裝設拉門,就防煙│    │              │
    │  │      │觀點視為同一空間之場所│    │Tf=(Tf1+Tf2)│
    │  ├───┼───────────┼──┤              │
    │  │      │不符內部裝修限制      │3 分│              │
    │  │      ├───────────┼──┤              │
    │  │起火層│寢具等為防焰製品      │1 分│              │
    │  │的延長├───────────┼──┤              │
    │  │時間(│前述「陸、應變要領」中│1 分│              │
    │  │Tf2) │「四、初期滅火」使用室│    │              │
    │  │(註 3│內消防栓              │    │              │
    │  │)    │                      │    │              │
    └─┴───┴───────────┴──┴───────┘
    (註 1)含「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免設自動撒水設備之
            場所。
    (註 2)「符合內部裝修限制」: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第88條之建築物
            內部裝修材料規定者。
    (註 3)寢具等為防焰製品之延長時間,如非屬上述「符合內部裝修
            限制」之場所,不可加計其延長時間。而「寢具等為防焰製
            品之延長時間」及「應變要領」中「初期滅火」使用室內消
            防栓之延長時間,可分別加計。另上述寢具等為防焰製品,
            係指供該客房旅客使用之枕頭、棉被、床墊、床罩、被套及
            枕頭套等寢具類均具有防焰性能之情形。
二、非起火層界限時間(Tn):
    ┌────────────────────────────┐
    │非起火層之界限時間(Tn)=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Tn1) +非│
    │起火層延長時間(Tn2)                                   │
    ├─────────────┬──────────────┤
    │非起火層之基準時間(Tn1) │使用起火層之界限時間(Tf)  │
    ├─────────────┼───────────┬──┤
    │非起火層延長時間(Tn2)   │存在垂直區劃之場所    │3分│
    │                          ├───────────┼──┤
    │                          │存在垂直區劃,並置    │4分│
    │                          │放與各客房容留人員    │    │
    │                          │數相當之防煙面罩等    │    │
    │                          │。                    │    │
    └─────────────┴───────────┴──┘

捌、驗證:
一、範圍:模擬之起火層起及其上方之全部樓棟均應進行。
二、驗證的方法:於當天該場所正常運作狀況下實施,從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動作開始,各區劃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必須在各自的界限時
    間內完成。相關規定如下:
  (一)至起火層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f),應小於起火層之
        界限時間(Tf)。
  (二)至非起火層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n),應小於非起火
        層之界限時間(Tn)。
三、由該場所自行律定內部較有專精人員(初次辦理可請消防機關派員)
    之檢視人員,記載行動檢查表(如附表1)及時間紀錄表(如附表2)

玖、驗證注意事項:進行驗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行驗證時,不必刻意安排人選或增加留守人員,以求結果之客觀,
    並符合實際狀況。
二、測試時間之計算,應以夜間實際運作之編組成員及停留於該場所之人
    員,皆完成應變事項及避難行動所需時間為準。

拾、檢討改善:辦理驗證結束後,應立即進行驗證後之檢討,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依行動檢查表(附表1)及時間紀錄表(附表2),對應採取之應變事
    項,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或有動作不確實者,應即探討其原因,並予
    以檢討改善。
二、應即提供有關之具體建議,對於不符合規定之項目,告知該場所之管
    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指導其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之任務分工或增
    設消防安全設備、強化防火避難設施或人員之應變能力等相關強化措
    施,確保該建築物在設定之界限時間內完成所規定之應變事項,並進
    行再驗證。

拾壹、督導評核:
一、各消防機關應指導協調轄區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旅館等場
    所之管理權人,定期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每年並予以驗證至少乙
    次,依本計畫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活動,得視同辦理每半年
    之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乙次。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
    關執行情形,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二、有關辦理本計畫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與驗證之起始執行期間,自97
    年 1月1日起執行,當月之執行成果,請依附表3格式,於次月10日前
    填送本署彙辦,如無具體成果,亦請填報空表供彙辦。
三、各消防機關對所屬辦理本計畫演練暨驗證之優劣人員,得依權責辦理
    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