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落實防火管理場所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實施,確保火災發生
    時從業員工及內部人員(以下簡稱「從業員工等」)之安全,並提示
    適當應變有關之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整備之指導方法。

貳、對象: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地面樓層達十五層或高度達五十公尺以上
    之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

參、構想:係於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之成員(以下簡稱「隊員」)
    ,應採取之應變事項。同時,依各建築物之建築構造、內部裝潢等有
    關防災情形,設定界限時間,並驗證在此時間內是否可以進行完所需
    之應變事項,藉此提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之整備。

肆、進行步驟:自衛消防編組之演練暨驗證,其進行步驟如下:
一、設定界限時間,並進行各應變事項之演練,評估應變事項之動作及流
    程是否正確。
二、記錄有關之應變時間,驗證應變事項能否在規定之界限時間內完成。
三、演練暨驗證結束後,對演練場所有關人員之演練動作、流程及應變時
    間,評估其是否符合規定,如不合規定,應指導有關人員進行改善措
    施,並擇期再次辦理驗證。

伍、應變事項:火災發生時,隊員應採取之一般應變事項如下。但仍應按
    照各建築物之實況加以考量,另於各個應變事項之實施情況,指揮據
    點(如防災中心)必須將訊息作一元化的管理。
一、確認起火處所:藉由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或受信副機,確認
    起火處所。
二、確認現場:到起火處所確認現場狀況。
三、通報消防機關:用電話或緊急通報裝置,向消防隊通報火災之訊息。
四、初期滅火:使用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有設置時),進行火災初期滅
    火。
五、形成區劃:關閉防火門及防火鐵捲門等,形成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
    垂直鄰接區劃等防火區劃。有關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垂直鄰接區劃
    說明如下:
  (一)起火區劃:係指起火場所之防火區劃。
  (二)鄰接區劃:係指和起火區劃,以防火門、防火鐵捲門的開口部相
        鄰接之防火區劃。
  (三)垂直鄰接區劃:係指成為鄰接區劃的垂直區劃,並以防火門或防
        火鐵捲門連接開口部之防火區劃。
六、訊息通報及避難引導:確認火災後,立即向隊員及從業員工等,通報
    、指示火災之訊息,以及避難之訊息,並引導場所內從業員工等進行
    避難。
七、向消防隊提供訊息:應向消防隊提供訊息,使消防隊活動能更有效率
    地進行。

陸、設定界限時間:假設火災發生,對設想火煙達危險程度之起火區劃、
    鄰接區劃及垂直鄰接區劃,設定界限時間。各區劃之界限時間如下:
一、起火區劃界限時間:從起火場所之探測器動作,到設想起火區劃內達
    危險程度之時間。
┌─────────────────┬──────┬─────┐
│條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
│                                  │設備之場合(│水設備之場│
│                                  │註1)      │合        │
├────┬────────────┼──────┼─────┤
│基準時間│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合    │            │6 分      │
│(Tf1) │(註2)                │            │          │
│        ├────────────┤    9 分    ├─────┤
│        │不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合  │            │3 分      │
├────┼────────────┼──────┼─────┤
│延長時間│在初期滅火中使用室內消防│            │1 分      │
│(Tf2) │栓設備                  │            │          │
├────┴────────────┴──────┴─────┤
│起火區劃之界限時間 Tf=Tf1+Tf2                               │
│(註1)「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場合」,包括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 備設置標準規定得免設撒水頭之部分。                         │
│(註2)「受內部裝修限制之場合」,指居室及通道之牆面與天花板│
│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內部裝修限│
│制」之規定。                                                │
└──────────────────────────────┘
二、鄰接區劃界限時間:為設想鄰接區劃內達危險程度之時間。
┌────────────────┬──────┬──────┐
│條件                            │設有自動撒水│未設自動撒水│
│                                │設備之場合  │設備之場合  │
├────────────────┼──────┼──────┤
│基準時間(Tn1)                 │Tf(9分)+│Tf(3~7分│
│                                │3分        │)+2分    │
├────┬───────────┼──────┼──────┤
│延長時間│構成區劃之防火門全為甲│            │            │
│(Tn2) │種防火門或具遮煙效果之│1分        │1分        │
│        │防火鐵捲門之場合。    │            │            │
├────┴───────────┴──────┴──────┤
│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 Tn=Tn1+Tn2                              │
└──────────────────────────────┘
三、垂直鄰接區劃界限時間:為設想垂直鄰接區劃內達危險程度之時間。
    ┌────┬───────────┬───────────┐
    │條件    │設有自動撒水設備之場合│未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合│
    ├────┼───────────┼───────────┤
    │基準時間│Tf(9分)+8分      │Tf(3~7分)+6分   │
    │(Tu)  │                      │                      │
    ├────┴───────────┴───────────┤
    │垂直鄰接區劃之界限時間 Tu                               │
    └────────────────────────────┘

柒、應變要領:依各建築物等實際狀況加以考量,一般之要領,歸納如後
    。在進行驗證之時,應根據避難疏散指示之時點,經過避難所需之時
    間後,進行延誤避難者確認、防火門最終關閉、隊員避難等事宜。
一、確認起火場所:
  (一)將確認起火場所所需時間較長的樓層,設定為起火樓層,讓起火
        點最近之探測器動作,使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動作。此外,應事先
        在起火點附近設置旗幟目標。
  (二)隊員應於正規工作之場所(防災中心、各樓辦公室等)待命。
  (三)查看受信總機或受信副機之火災表示燈亮燈之場所,與火警分區
        圖及火災表示燈亮燈之場所相對照,確認起火場所。
二、確認現場:
  (一)應由確認起火場所之確認人員自己或指示其他隊員(使用廣播設
        備、聲音、電話、無線電等),到達設置火警探測器動作的地點
        ,進行確認有無火災發生。
  (二)確認現場發生火災者,應在現場叫喊兩次〔失火了〕。
  (三)前往確認現場之隊員,以步行為原則,如需使用昇降機時,其原
        則如下:
        1.如有緊急昇降機時,得使用緊急昇降機。
        2.得使用附有停電時停靠最近樓層停止裝置之一般昇降機。此時
          確認之隊員,只能使用昇降機到起火區劃之直下層,再運用樓
          梯步行至起火層。
三、通報消防機關:
  (一)由通報班於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向消防機關進行模擬通報
        ,如事先已與消防機關協調,亦可實際向消防機關通報。
  (二)向消防機關模擬通報之內容,應包含場所地址、位置、起火樓層
        、建築物特性、燃燒情形、有無人員待救及其它必要之訊息。
  (三)向消防機關通報之時機,應為確認起火現場後或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動作後。
四、初期滅火:
  (一)模擬初期滅火時,使用滅火器或室內消防栓均可(未設置室內消
        防栓設備之場所,僅需進行滅火器的操作)。
  (二)使用滅火器時,可實際放出滅火藥劑或擺出放出動作之姿勢維持
        15秒。
  (三)使用室內消防栓時,以二人以上實施為原則(如使用第二種消防
        栓,得一人操作),擺出射水姿勢,維持30秒。
五、形成區劃:
  (一)構成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垂直鄰接區劃之防火門,即使存有因
        為火災溫度急速上升或是煙霧產生時而自動關閉的構造,可不須
        等到防火門自動關閉,在從業人員離去後立刻關閉。另外,在從
        業人員進行避難之前,防火門、防火鐵捲門有可能會因為煙霧而
        自動關閉,於進行避難引導時應列入考量。
  (二)上述以外的場所,由防火門所構成的垂直區劃或是水平區劃,在
        火災發生時,會自動關閉的防火門,只要確認沒有關閉障礙即可
        ,其他的防火門,則以手動關閉。
  (三)電梯在火災發生後,應儘速操控使其返回到避難層。
  (四)在電梯前為防煙而設置區劃時,必須在確認電梯停止使用後立刻
        形成區劃。
  (五)在包圍電扶梯的垂直區劃當中,必須分別派遣隊員對正在乘坐電
        扶梯的從業人員大聲告知到區劃外避難,然後立刻形成區劃。
六、訊息通報及避難引導:
  (一)通報火災發生的訊息,係為防止火災造成的混亂,在通知隊員之
        後,由隊員對從業人員等進行訊息通報,其具體方式如下:
        1.對隊員的訊息傳達,應利用館內電話、廣播設備或無線電等,
          在火災發生後從業人員等產生騷動前,讓隊員儘快知道訊息。
        2.對於從業人員等的訊息傳達,應利用緊急廣播設備進行通知,
          重覆播放二次。此外,廣播期間必須加入適當的警報音響。
         (1)確定火災之後的廣播內容:「現在○樓發生火災,正在進行
            滅火作業中,請遵照相關人員指示,進行避難」。
         (2)確定火災之後其他樓層的廣播內容:「現在○樓○○發生火
            災,正在進行滅火作業中,請遵照相關人員示,等待下一個
            廣播」。
  (二)避難引導,以起火區劃為優先,再依鄰接區劃、上層之垂直鄰接
        區劃、下層之鄰接區劃之順序進行避難引導。
        1.各樓層避難開始時間,係依照緊急廣播或是各樓層負責人的避
          難指示後進行。
        2.可依照事先規劃的樓梯及避難通道進行避難引導工作,但不可
          引導至離火場最近的樓梯。
        3.避難引導人員,於進行引導疏散工作時,為防止樓梯入口混亂
          ,應配置相關人員。
        4.疏散引導結束後,應確認有無避難延誤者,並確實關閉樓梯間
          的防火門、防火鐵捲門。
  (三)設有排煙設備的情況下,在確認火災發生後,應立刻將起火點最
        近之排煙設備及特別安全梯間的排煙設備啟動。
  (四)空調設備在火災後立刻停止。
七、向消防隊提供訊息:應提供起火場所及火勢、人員避難情形、自衛消
    防隊概況、有無人員待救及其它必要之訊息。其概要之內容如下:
  (一)起火場所:「○○樓的○○○」。
  (二)避難情況:「○~○樓(起火層等)的避難狀況為○○」。
  (三)自衛消防活動狀況:「目前自衛消防隊正在○~○樓進行避難疏
        散與滅火活動」。

捌、驗證:
一、驗證的範圍:起火樓層設有特別安全梯,或者扣除垂直區劃後,有超
    過兩個之防火區劃時,由該起火層及其上下樓層進行演練暨驗證,其
    他情形則為全館。
二、驗證的方法:於當天該場所正常運作狀況下實施,從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動作開始,各區劃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必須分別在各自之界
    限時間內完成,如下列規定:
  (一)至起火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f),應小於起火區
        劃界限時間(Tf)。
  (二)至鄰接區劃之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n),應小於鄰接區
        劃界限時間(Tn)。
  (三)至垂直鄰接區劃應變事項完成所需之時間 (Rtu),應小於垂直
        鄰接區劃(Tu)。

玖、驗證注意事項:進行驗證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進行驗證時,有關人員進行並完成之應變事項,應記載於行動檢
    查表(附表一)及時間紀錄表(附表二)。
二、進行驗證時,不必刻意安排人選或增加留守人員,以求結果之客觀,
    並符合實際狀況。
三、測試時間之計算,應以參與驗證之編組人員及滯留於該場所之人員,
    皆完成應變事項及避難行動所需之時間為準。

拾、檢討改善:辦理驗證結束後,應立即進行驗證後之檢討,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依行動檢查表(附表一)及時間紀錄表(附表二),對應採取之應變
    事項,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或有動作不確實者,應即探討其原因,並
    予以檢討改善。
二、應即提供有關之具體建議,對於不符合規定之項目,告知該場所之管
    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指導其強化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或人
    員之應變能力,確保該建築物在設定之界限時間內完成第七點所規定
    之應變事項,並進行再驗證。

拾壹、督導評核:
一、各消防機關應指導協調轄區高層建築物管理權人,每年定期實施自衛
    消防編組演練,並予以驗證至少乙次。本署得針對各消防機關執行情
    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業務督導評核。
二、有關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與驗證之執行成果月報表,內政部業於九
    十一年七月五日內授消字第0910089026號函頒各消防機關之「高層建
    築物及消防安全檢討改進計畫-落實高層建築物之防火管理」辦理情
    形月報表(如附表三)之規定,於每月十日前,將辦理情形傳送本署
    彙辦,如無具體成果,亦請填報空表傳送。
三、各消防機關對所屬辦理演練暨之優劣人員,得自行依規定辦理獎(懲
    )事宜。

拾貳、本計畫倘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