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外交部派用人員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為應業務需要並為保
    障該等人員權益,爰應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規定輪調至離職時為止
    。
三、本次組織改造後,駐外機構人員將僅採任用制,廢除派用制。但派用
    人員既有權益仍應保障,以維護現有派用人員權益,並使其得繼續適
    用原有相關法令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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