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外交部派用人員工作性質有別於一般公務機關,為應業務需要並為保 障該等人員權益,爰應繼續適用原有相關法令規定輪調至離職時為止 。 三、本次組織改造後,駐外機構人員將僅採任用制,廢除派用制。但派用 人員既有權益仍應保障,以維護現有派用人員權益,並使其得繼續適 用原有相關法令調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