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駐外機構館長、副館長之職務範圍及其指揮監督權責如下:
一、大使館、代表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家間之外交
    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二、總領事館、領事館、辦事處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我國與轄區內國
    家或地區間之外交業務及外交部指定之其他業務,並受我國在駐在國
    所設大使館、代表處館長之指揮監督;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務。
三、代表團館長承外交部之命,辦理所派駐或所在地國際組織相關事宜,
    並承理業務有關之各機關所指定之其他業務;副館長襄助館長處理館
    務。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應受所屬之駐外機構館長
指揮監督;其不服從館長工作協調、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
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其職務。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之辦法,由外交部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
務人員或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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