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首長辦理交代完竣,應於一週內繕具移交清冊一式四份,由卸任及
繼任首長會簽,以二份呈部,一份由卸任首長保管,一份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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