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特定非公務機關經本部要求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者,應於收受本部通知
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訂定、修正及實施資通
安全維護計畫,為確認本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訂定情
形,故於本條明訂其應依本部指定之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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