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對前條對象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
  一、戰爭或變亂。
  二、遭受嚴重天災、癘疫、恐怖攻擊或大規模環境污染。
  三、外債危機。
  四、其他嚴重影響人民基本生存之困境。
  本基金會為前項第三款情形提供之捐款,以配合巴黎俱樂部債務重整決
  議內容,抵減本基金會對該國之貸款餘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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