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
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
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
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本基金會得依董事會決議暫停辦理第一項之保證業務,於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後由本基金會公告之;其後如經評估需恢復辦理該項業務時,亦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四項。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其第六十二次董事會決
議實已停辦「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業務」,為避免民
間業者以本辦法尚未廢止,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遭拒,爰增訂本基金
會得公告停辦、恢復保證業務程序、機制之法源依據,以資周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