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人員派遣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
      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三、駐外技術人員:指派赴友邦或友好國家辦理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之
      專業人員。
  四、派外短期專家:指為因應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所需特定專長之短期
      人力需求,派外工作期間在一年以內之人員。
  五、海外志願服務者:指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赴友邦或友好國家參與執行我國國際合作發
      展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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