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發展策略之諮商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友邦: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友好國家:指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
      外交關係之國家。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其原則
  如下:
  一、尊重友邦或友好國家對其發展策略之主導權。
  二、審視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發展策略,並採用其分配受援資源之相關機
      制。
  三、建立與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政府機關、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
      其他與發展策略相關利害關係人之合作協調關係。
  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成果導向之發展策略。
  五、與友邦或友好國家達成對發展策略執行成效互相負責之共識。

  主管機關提供發展策略諮商之內容如下:
  一、配合友邦或友好國家之援助發展策略,對於我國具比較優勢及發展
      經驗之事項提供諮詢建議。
  二、參酌友邦或友好國家所訂定之發展優先順序,共同擇定合作項目,
      協助其擬訂發展政策。
  三、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與政府間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其他國際開發
      機構或團體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提升援助綜效。
  四、協助友邦或友好國家建立發展策略執行及監督機制。

  主管機關應依照與友邦或友好國家辦理發展策略諮商之共識,規劃國際
  合作發展事務。

  主管機關以外之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發展策略之諮商者,得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