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秘書長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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