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國際慶弔事宜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12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友邦舉行國慶、獨立紀念、建國紀念等例行性慶典時,本部均參酌對
    方國情、與我國關係及來賀我國國慶情形,以適當名義及方式致賀。
    駐館對於此類例行祝賀,毋須來電催詢,惟駐館就駐在國國情對賀詞
    內容如有建議或慶典日期如有變更時,應儘先報部。
二、友邦舉行國王加冕、總統就職、皇太子冊封等特殊性慶典時,駐館認
    為有電賀必要者,應先期將慶典名稱(必要時應附外文正確名稱)及
    日期連同有關建議報部。
三、新興國家獨立時,有關駐館應將外文國名以及元首、總理、外長全銜
    (含尊稱)與姓名等電部,俾便斟酌情形,及時電賀。
四、友邦元首、副元首、總理或外長等重要人事更迭時,駐館應即將新任
    首長之外文姓名及尊稱(如His Hi- ghness,The Right Honourable,
    The Honourable......等)電部,俾便及時電賀。
五、友邦元首誕辰,本部均依互賀原則,以總統名義電賀。至友邦副元首
    、總理、外長或其他顯要如有慶祝壽辰之舉,駐館認為須以我國適當
    官員名義電賀時,應先期報部。
六、友邦元首、副元首、總理或外長等重要人士逝世時,駐館應即電部,
    必要時並應陳明受電人之姓名及尊稱,俾便以適當官員名義去電弔唁
    或指示代送花圈致哀。
七、友邦元首或重要首長如有私人喜慶或傷病等情事,駐館認為確有致電
    祝賀、慰問或致贈禮品之必要者,應先期報部。惟若由駐館以館長名
    義代表我國政府首長慶賀或慰問即可者,可即辦理並於事後報備。
八、友邦遭逢重大災害,駐館認為有慰問必要者,應即將災情,可能時並
    連同各國致慰及救濟情形電部,俾便採取適當慰唁措施。
九、友邦如有前述第二至第八項情事,駐館認為有致電慶弔、慰問之必要
    ,但以時間倉促,無法電部請示時,得酌情即行代擬我國政府適當首
    長之電文轉致,事後檢同該電文呈部報備。
十、與我無邦交國家之友我顯要人士,有如喜慶、喪葬或傷病情事,我駐
    該國代表認為確有以我國適當官員以私人名義馳電慶弔、慰問之必要
    者,應先期報部。
十一、凡由本部拍發之慶弔、慰問電報,須另電通知駐館或駐外代表處。
十二、本部所發電報,若需由駐館或我國代表抄轉者,當於電文中加列「
    PLEASE TRANSMIT...... TO......」或「FORWARD TO......」等字,
    予以示明。
十三、駐館或我國代表接獲本部指示「以總統(副總統、院長、部長....
    ..)名義」致賀(唁、慰)時,應以抄轉電文方式,代擬有關首長之
    電文,轉致對方;若本部指示「由駐館館長或我國代表本人代表總統
    (副總統、政府、院長、部長......」致賀(唁、慰)時,則應由館
    長或我國代表本人代表有關首長(I am  directed by,......On beh
    alf of,......In the n-ame of..........)表示慶弔慰問之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