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職務晉升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之職務晉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

二、本要點所定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與現行駐外使領館職務列等表之規
    定相符。

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同一職務滿三年,成績優良者,依左列規定晉升
    :
  (一)三等秘書、副領事,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者,得升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二)二等秘書、總領事館領事,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
        列乙等以上者,得升任薦任一等秘書、薦任領事館領事或薦任副
        總領事。
  (三)薦任一等秘書、薦任領事館領事、薦任副總領事,連續三年年終
        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取得
        簡任職任用資格者,得升任簡任一等秘書、簡任領事館領事或簡
        任副總領事。
  (四)簡任一等秘書、簡任領事館領事、簡任副總領事,連續三年年終
        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升任參事或總領事。
  (五)參事、總領事,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者,得升任公使。
    其應公務人員外交官領事官高等考試或外交領事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曾任艱苦地區使領館職務者,均得優先晉升。

四、駐外外交領事人員如係升任駐外使領館主管職務,應注意其理繁任鉅
    及領導能力。

五、其他已具或未具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者調任駐外代表處(辦事處)
    相當職務時,其晉升應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