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外交部為發行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以下簡稱商務卡),特訂定
    本要點。

二、商務卡發行對象為符合下列規定之商務有關重要人士:
  (一)持有效登載國民身分證字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二)經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有關規定核發無刑事案件紀
        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未受出國限制。
  (四)經常需赴亞太經濟合作各會員體間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前項所稱商務有關重要人士,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
        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
        進會、台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
        會、台灣工商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
        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之現
        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務主管、其
        所屬一級團體(包括各縣、市協會)理事長、秘書長,或中華民
        國工商協進會所屬雙邊委員會理事長,及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
        合總會之現任或前任理事長、理、監事、候補理、監事、重要會
        務主管,經上述工商團體推薦者。
  (二)曾獲下列獎項之一:國家磐石獎、小巨人獎、創新研究獎、海外
        台商磐石獎、新創事業獎、台灣精品獎、二十大台灣國際品牌廠
        商、金商獎或創業楷模獎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所屬之中華民國
        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台
        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中華
        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灣工商
        企業聯合會、各直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商業
        同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或經上述獎項之
        承辦單位推薦者。
  (三)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現任總會長、名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
        會長、諮詢委員、顧問及所屬各洲總會總會長、監事長暨其分會
        現任會長,經該聯合總會、僑務委員會、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推薦者。
  (四)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董、監事、名譽董事及處長級以
        上管理階層人員,經該會推薦者。
  (五)最近 3年內,曾獲金貿獎或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
        科(課)長級以上之管理階層人士,經經濟部推薦者。
  (六)非屬前五款人員之企業現任負責人、經理人及重要資深主管,經
        經濟部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七)經常前往亞太經濟合作會員體從事亞太經濟合作事務之重要政府
        官員、學者或專家,經所屬機關推薦或外交部核准者。

三、商務卡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領務
    局)申請:
  (一)商務卡申請書表。
  (二)中華民國護照、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一份。但重新申請商務卡者免附。
  (四)最近 3個月內核發之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份。
  (五)服務企業之在職證明書。
  (六)6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商務卡申請書表之格式,由領務局定之。

四、領務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人資格符合者,應將
    申請人資料轉送相關會員體主管機關審核許可,並依審核結果製發商
    務卡;申請人資格不合者,不予退件。

五、商務卡效期為 5年,於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得申請換發
    或補發新卡:
  (一)持卡人如護照號碼變更,須通知參與會員體。
  (二)卡片遺失或損毀。
    前項各款換(補)發之商務卡之效期,與原卡截止效期相同。
    申請換(補)發新卡,應填寫申請表及相關表件。

六、商務卡效期屆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持卡人如需續持,應依本要點重
    新申請。

七、商務卡持有人之中華民國護照經註銷者,其商務卡失效。

八、商務卡自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起受理申請,98年起每年發卡量以4,00
    0 張為限,額滿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