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發布國外旅遊警示參考資訊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所有條文

一、外交部為利出國考察、研習、推廣商務、度假打工、從事志工服務、
    求學及旅遊等之國人能及時掌握目的地之警示資訊,特訂定本原則。

二、外交部依據本原則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係為提供國人出國旅行之資訊
    ,並供國人自行決定其旅行計劃,僅係參考性之建議,並無強制約束
    力。
    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之旅遊警示,請參考大陸委員會發布之資訊。

三、國外旅遊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
    (一)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當表列警示等級參考情況已改變或不存在時,得隨時變更或解
          除之。
    (三)國外旅遊疫情警示之認定參考情況,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
          制署發布之資訊。

四、國外旅遊一般警示發布時機及方式:
    (一)國外旅遊一般警示之發布時機及方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國外旅遊疫情警示之發布時機與方式,請參考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發布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