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暨駐外各館處非主管同仁為業務銜接需要,均需列移交清冊,
認真辦理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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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仁平時即宜整(訂)妥檔卷,工作移交時,交卸同仁必須繕交接清
冊,由交接同仁簽字,呈經司、處、館長等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完成
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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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交清冊(格式如附表)詳列事項如次:
(一)業務案卷目錄:檔卷必須整訂成冊。
(二)重要待續辦案件表:簡述重要待辦案情。
(三)公務財物清單:包括公款、公務車輛、公務章戳、密碼手冊、法
規手冊、護照、電腦、電腦磁片及其他公物財產等。
(四)重要工作關係連絡人名單:卸任同仁應儘可能將重要工作關係人
引介予接任同仁並備妥名單,資料應包括姓名、職稱、連絡地址
、電話。
(五)年度重要例行工作備忘表。
(六)其他須交待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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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移交清冊於同仁交接完畢後,請整訂專卷留置於單位備查,毋需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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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交清冊不詳或交待不清者,接任者應即呈報單位主管,必要時報部
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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