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暨駐外各館處非主管同仁業務移交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外交部暨駐外各館處非主管同仁為業務銜接需要,均需列移交清冊,
    認真辦理移交手續。

二、同仁平時即宜整(訂)妥檔卷,工作移交時,交卸同仁必須繕交接清
    冊,由交接同仁簽字,呈經司、處、館長等單位主管核可後,始完成
    交接手續。

三、移交清冊(格式如附表)詳列事項如次:
  (一)業務案卷目錄:檔卷必須整訂成冊。
  (二)重要待續辦案件表:簡述重要待辦案情。
  (三)公務財物清單:包括公款、公務車輛、公務章戳、密碼手冊、法
        規手冊、護照、電腦、電腦磁片及其他公物財產等。
  (四)重要工作關係連絡人名單:卸任同仁應儘可能將重要工作關係人
        引介予接任同仁並備妥名單,資料應包括姓名、職稱、連絡地址
        、電話。
  (五)年度重要例行工作備忘表。
  (六)其他須交待相關之事項。

四、移交清冊於同仁交接完畢後,請整訂專卷留置於單位備查,毋需報部
    。

五、移交清冊不詳或交待不清者,接任者應即呈報單位主管,必要時報部
    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