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職員任派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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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機構(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職員之任派,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
    定辦理之。

二、本部常務次長、參事、主任秘書及單位主管之任派不適用本要點之規
    定。

三、本部職員之任派,除須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外,尚須具有相當才能與工
    作熱誠,努力進修、言行審慎、成績優良等條件。初任人員年齡宜在
    四十五歲以下。
    前項作業應由人事處會同有關單位根據資料及其他事實作初步審核後
    ,呈請部長核定。

四、本部單位主管以下各級主管之任派,應以曾任艱苦地區駐外使領館職
    務者為先,並應注意其理繁任鉅及領導能力。

五、本要點所規定之學歷,須有教育部認可之畢業文憑或證明書為證。

六、本要點所規定之駐外機構職務,包括駐外使領館之職務及駐外代表處
    (辦事處)之相當職務。

七、本部簡任職務應就具有簡任職務任用資格並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任用
    之:
  (一)曾任駐外機構職務,改任本部科長或薦任秘書滿二年者。
  (二)未曾任駐外機構職務,但任本部科長滿四年並具業務特殊專長,
        經單位主管保薦者。
  (三)曾任駐外機構薦任一等秘書、薦任領事館領事或薦任副總領事滿
        三年者。

八、本部科長及薦任秘書應就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駐外機構職務,改任本部專員滿二年者。
  (二)未曾任駐外機構職務,但任本部專員滿四年並具業務特殊專長,
        經單位主管保薦者。
  (三)任駐外機構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滿一年者。

九、本部專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任用之:
  (一)未曾任駐外機構職務,但任本部薦任科員滿六年並具業務特殊專
        長,經單位主管保薦者。
  (二)任駐外機構三等秘書或副領事滿二年者。
  (三)任駐外機構薦任主事(不含奉派出國學習語文者)滿二年,俸級
        達薦任第七職等年功俸一級者。
  (四)曾在國內外大學畢業獲有博士學位,經特種考試乙等外交領事人
        員考試及格,在本部服務滿一年,工作成績優良,經單位主管保
        薦者。

十、本部薦任科員之任派,以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為限:
  (一)經特種考試乙等外交領事人員考試或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類科
        及格,初任本部職務者。
  (二)經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任本
        部委任科員滿一年者。
  (三)任本部委任科員或駐外機構委任主事滿三年,經中央各機關公務
        人員薦任職升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十一、本部委任科員之任派,以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為限:
    (一)經特種考試丙等外交行政人員考試及格,初任本部職務者。
    (二)經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初
          任本部職務者。
    (三)任本部辦事員滿三年,俸級達委任第四職等年功俸一級者。

十二、本部辦事員之任派,以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為限:
    (一)經特種考試丁等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
          初任本部職務者。
    (二)任本部領事事務局書記滿三年,俸級達委任第三職等年功俸一
          級者。

十三、本部領事事務局書記之任派,以具有左列資歷之一者為限:
    (一)經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初任本部職務者。
    (二)任本部雇員滿三年,經中央各機關公務人員委任職升等考試相
          當類科及格者。

十四、本部所屬機構編制內其他職務之任派,應參酌其職等與層級,比照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