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職員調任駐外職務資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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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職員調任駐外職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大使、大使級任表之派任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之職等、俸級,係指經銓敘部審定之職等、俸級。

三、本要點所定在本部服務年限,係自報到之日起計;所定任現職年限,
    係自開始服務之日起計。如係代理,代理期間,以兩日折算一日。

四、本部職員調任駐外職務,除部長另有決定外,應滿足如左之條件:
(一)具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資格初任駐外外交領
      事人員者在本部服務滿一年。
(二)具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資格初任駐外外交領
      事人員者在本部服務滿二年。
(三)本部其他職員之初任駐外職務者在本部服務滿三年。
(四)再任駐外職務者在本部服務滿二年。
(五)任外交部所屬駐外機構首長者,並應具有駐外經驗。

五、本要點所定調任駐外職務,應符合現行駐外機關職務列等表規定。

六、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大使館公使:
(一)任本部參事、主任秘書或簡任級單位主管者。
(二)本部其他簡任級人員,曾任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總領事,俸
      級達簡任第十二職等本俸三級者。
(三)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總領事回部辦事,取得公使存記者。

七、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總
    領事:
(一)本要點第六點(一)、(二)所稱人員以外之本部簡任級人員任現
      職滿二年者。
(二)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回部辦事,取得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
      總領事存記者。
(三)本部科長或薦任秘書曾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取得
      簡任職務升等任用資格者。

八、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調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一)本部科長或薦任秘書,任現職滿二年者。
(二)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回部辦事,取得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存
      記者。
(三)本部專員曾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俸級達薦任第九
      職等本俸五級者。

九、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一)本部專員曾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俸級達薦任第八職
      等本俸三級者。
(二)本部專員初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俸級達薦任第八職
      等本俸五級者。
(三)三等秘書或副領事回部辦理取得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存記者。

十、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三等秘書或副領事,但以具有
    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為限:
(一)本部專員之初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者。
(二)本部薦任科員。

十一、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薦任主事:
(一)本部科長、薦任秘書、專員或薦任科員未取得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
      格者。
(二)本部委任科員取得薦任職升等任用資格者。
(三)委任主事回部辦事取得薦任職升等任用資格者。

十二、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委任主事:
(一)本部科員或書記官。
(二)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之本部其他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