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職員調任駐外職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
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之。
大使、大使級任表之派任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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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職等、俸級,係指經銓敘部審定之職等、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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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定在本部服務年限,係自報到之日起計;所定任現職年限,
係自開始服務之日起計。如係代理,代理期間,以兩日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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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職員調任駐外職務,除部長另有決定外,應滿足如左之條件:
(一)具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資格初任駐外外交領
事人員者在本部服務滿一年。
(二)具有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資格初任駐外外交領
事人員者在本部服務滿二年。
(三)本部其他職員之初任駐外職務者在本部服務滿三年。
(四)再任駐外職務者在本部服務滿二年。
(五)任外交部所屬駐外機構首長者,並應具有駐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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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所定調任駐外職務,應符合現行駐外機關職務列等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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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大使館公使:
(一)任本部參事、主任秘書或簡任級單位主管者。
(二)本部其他簡任級人員,曾任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總領事,俸
級達簡任第十二職等本俸三級者。
(三)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總領事回部辦事,取得公使存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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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總
領事:
(一)本要點第六點(一)、(二)所稱人員以外之本部簡任級人員任現
職滿二年者。
(二)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回部辦事,取得本部所屬駐外各機構參事或
總領事存記者。
(三)本部科長或薦任秘書曾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取得
簡任職務升等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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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任調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
(一)本部科長或薦任秘書,任現職滿二年者。
(二)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回部辦事,取得一等秘書或領事館領事存
記者。
(三)本部專員曾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俸級達薦任第九
職等本俸五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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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
(一)本部專員曾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俸級達薦任第八職
等本俸三級者。
(二)本部專員初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現職滿二年,俸級達薦任第八職
等本俸五級者。
(三)三等秘書或副領事回部辦理取得二等秘書或總領事館領事存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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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三等秘書或副領事,但以具有
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格為限:
(一)本部專員之初任駐外外交領事人員者。
(二)本部薦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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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薦任主事:
(一)本部科長、薦任秘書、專員或薦任科員未取得外交領事人員任用資
格者。
(二)本部委任科員取得薦任職升等任用資格者。
(三)委任主事回部辦事取得薦任職升等任用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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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職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調任委任主事:
(一)本部科員或書記官。
(二)具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之本部其他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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