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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總則
一、外交部暨駐外各機構職員申請探親、度假、返國體檢及眷屬離開任所
    時,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之。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職員」,謂編制內之正式職員,不包括外交部暨駐
    外各機構雇員。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眷屬」,謂前項職員之父母、配偶及子女。

  (乙)探親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探親」之對象,以該職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為限
    。

五、凡部內職員申請出國探親或駐外各機構職員申請轉赴駐在國以外之國
    家或地區探親者,應專案呈部核准;此項申請須在到任屆滿二年後始
    得為之,每隔二年得申請一次。但有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並經呈部
    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部內職員出國探親應持用普通護照,前往國家情形特殊者除外,駐外
    各機構職員轉赴駐在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探親者,得准持用外交護照
    。

  (丙)度假
七、部內職員一律在國內度假
    駐外各機構職員,除駐非洲地區國家(不包括南非聯邦)之職員得准
    其赴鄰近國家(限友好國家或地區)度假外,以在駐在國境內度假為
    原則。駐非洲地區以外國家之駐外各機構職員,如擬赴鄰近國家(限
    友好國家或地區)度假者,須事前呈部核准,每兩年以一次為限。駐
    外各機構職員擬返國度假者,亦應事前呈部核准,每年以一次為限。
    其欲前往與我無邦交且對我不友好國家者,應詳述理由,事先呈准,
    為符合度假之用意在於休養起見,其擬前往鄰近國家度假者,應避免
    前往甚多國家予人以到處遊歷印象。

八、駐外各機構職員,如在駐在國境內度假,在不妨礙公務之情形下,得
    每年分次實施。返國或赴鄰近國家(限友好國家或地區)度假者,期
    滿返回任所後,應報部備查。

九、駐外各機構職員經奉准赴鄰近友好國家或地區度假者,得准其持用外
    交護照。

  (丁)返國體格檢查
十、駐外各機構職員申請返國作體格檢查者,每兩年一次為限;申請人可
    報請本部代為安排醫院床位,至於住院所需之一切費用,由申請人自
    行負擔。體格檢查完畢,應即時返回任所並報部備查。
    但遇重大疾病須立即檢查或醫治,經醫生證實者,不在此限。

  (戊)駐外各機構職員眷屬離開任所
十一、駐外各機構職員之眷屬申請離開任所,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或返國者
      ,應事前報部核准,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年僅得申請一次;其返回
      任所後,亦應報部備查。

十二、依前項規定奉准離開駐在國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眷屬,其期間短
      暫者,准持用外交護照;其期間長達一年以上者,應改用普通護照
      。

  (己)附則
十三、本注意事項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