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籌辦理駐外機構員眷醫療保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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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駐外機構於徵得所屬編制內人員同意後,得為其本人及隨其於駐在地
受其撫養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辦理醫療保險。但子女以因身心障礙而無
謀生能力者或未滿二十四歲在學未婚者為限。駐外機構得依聘僱契約
約定,為所屬編制外人員本人辦理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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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駐外人員及其眷屬醫療保險之投保項目以因疾病、傷害或生育(限本
人或配偶)事故所發生之門診、藥物、住院醫療(以二等病房為準,
包括手術、診療及為醫治所需之檢驗)為限。但駐在地區投保項目不
得分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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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駐在地區有醫療保險者,以投保公營醫療保險為原則;駐在地區無醫
療保險制度,或無公營醫療保險,或因當地法令限制,不能投保公營
保險者,得投保第三國或當地民營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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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投保醫療保險之保險費,政府應補助百分之六十五,其餘百分
之三十五由駐外人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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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駐外人員調任或離職,其本人及眷屬因保險期限未屆滿,自承保機構
退還部分保險費者,應按補助比率退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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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同一國家駐有使館與領館或代表處與辦事處者,其保險事宜,由使館
或代表處統籌辦理。但因特殊情形報經外交部核准自行辦理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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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駐外機構奉准留職停薪人員申請復職,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事先報准者
外,應自核准復職之部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返部報到,逾期未報到
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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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之政府補助保險費係由外交部統籌核發者,駐外機
構應於保險契約核可後,檢具保險費計算清冊(格式如附件)及支出
單據粘存單(粘貼收據,並經館長、會計、出納及經手人核章)各一
份,送外交部辦理核發事宜。計算清冊應按照派駐機關分列應補助保
險費之金額,其金額應折算美金列計。非由外交部統籌辦理核發者,
按各該派駐機關規定辦理。
[附件請參見行政院公報 9卷12期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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