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危機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預防與迅速處理外交危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交危機,係指對外關係中影響國家權益之重大突發事件
    需要立即處理者。

三、外交工作人員應具有危機意識,隨時注意蒐集國際及駐在國情勢變遷
    之資訊,以預防外交危機發生;並依據本要點及相關作業規定,就外
    交危機來臨時之因應措施預為籌劃。

四、駐外館(處)應遵照本要點及相關作業規定,限時完成因應外交危機
    之準備與部署,遇有下列狀況,並應立即陳報外交部:
  (一)邦交國家有斷交或對我不友善之行為。
  (二)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有不利我之行為。
  (三)其他重大事件足以影響國家及旅外國(僑)民權益者。

五、為因應外交危機,外交部得適時依危機程度建立臨時性之危機因應小
    組或呈報行政院召集跨部會因應小組協調處理危機有關事宜,俾使傷
    害降至最低程度。外交部並應隨時抽查駐外館(處)危機處理之準備
    、部署及演練情形。

六、外交部得於適當時機知會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有關外交危機處理
    情形。

七、有關外交危機處理情形,國內由外交部發言人統一向新聞界說明;國
    外由相關駐館館長或其指定之館員負責對外說明。

八、對能及時蒐報有關資訊,或能有效預防及處理外交危機,並有具體事
    功之人員,應優予獎勵。對失職未能及時掌握相關資訊致錯失防範未
    然之時機,或未能妥善處理外交危機之人員,應視損害程度酌情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