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各單位輔導志工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各單位遴用志工時,應注意其背景、品德及素行。

二、請志工到部服勤時,務必穿著志工背心及配戴識別證,以資識別。

三、各單位應審慎衡酌業務性質,妥善安排志工工作,避免接觸機密性業
    務及文件。

四、請當面向志工解說業務之保密要求,並請其依規定簽署保密切結書,
    影送政風處及人事處備查。

五、請儘量將志工服勤場所與同仁辦公室區隔,以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六、請同仁隨時提高警覺,加強公務保密,包括使用電話、同仁間談話及
    重要文件影印時,應嚴防機密外洩。

七、同仁不應與志工談論公務機密,桌上機密公文應隨時注意收存。

八、各單位志工倘需使用電腦,應洽請檔資處協助,避免逕入本部部內網
    站。

九、各單位應指派專人積極調及輔導志工服勤。

十、對於未具機密性業務儘量鼓勵志工積極參與,增進其榮譽心與成就感
    ,爭取對外交工作之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