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撙節經費並有效管理駐外機構之公務車,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駐外機構,指駐外使領館、駐外代表處及分處、辦事處暨
各部會駐外專業單位;所稱公務車係以外交部預算經費控制採購者,
包括館長座車及其他公務車輛。
|
三、駐外機構選購公務車,應考量當地用車習尚與維修養美之設備,就附
件「駐外機構選購公務用車標準表」所列車種選定適當等級之車輛。
附件:
┌─────────────────────────────┐
│駐外機構選購公務用車標準表 │
├─────────┬───────────────────┤
│車輛種類及配車等級│ 適 用 車 輛 牌 型│
├───┬─────┼───────────────────┤
│ │大使及代表│賓士 "S" 與 "E" 系列車、VOLVO"9"系列車│
│ │座車 │ (以 960 型為主) 、BMW "7" 系列車、美│
│ │ │製車以使用 CADILLAC 為原則、日製車則以│
│館 長│ │LEX-US或同級之其他廠牌日本車為原則。 │
│座 車├─────┼───────────────────┤
│ │總領事及處│賓士"E" 與"C"系列車 (E系列車型等級以不│
│ │長座車 │得高於大使 (代表) 座車為原則) 、 VOLVO│
│ │ │車以 940 為購置原則、美製車以 LINCOLN│
│ │ │TOWNCAR 為準、 BMW"5" 系列、日製車則以│
│ │ │TOYOTA CROWN 或同級之其他日本廠牌車為│
│ │ │原則。 │
├───┴─────┼───────────────────┤
│公務車 │車型等級不得高於館長座車 (可以日製 │
│ │ TOYOTA 、 NISSAN 、 MITSUBISHI 、美製│
│ │ CHEVROLET、 BUICK,德製 VOLKSWAGEN 等│
│ │車種為購置原則。) │
└─────────┴───────────────────┘
|
四、換購公務車之經費,需由駐外機構事先預估報列年度概算並經完成法
定程序後,於各該年度內,檢附新、舊車估價資料報奉核准後辦理。
|
五、新車估價單應由汽車公司或代理商出具,並詳列車體各項標準設備及
增加之選擇性設備如自動排檔、冷暖氣、音響、電動駕駛盤、防盜等
設備及汽車稅金等明細價格與總價款。
|
六、舊車出售應就車商出價或私人標購,以出價最高者售之。承購人應出
具證明,並由駐外機構主管、會計與經手人員簽章後連同收入款報外
交部繳交國庫。各該駐外機構所屬同仁除經報准者外,不得參加上述
標購。
|
七、駐外機構建制後首次購車及應業務需要增購車輛,由外交部就核定之
車型依次核撥購車款及第一年保費。其不能享有免稅待遇者,其稅款
亦一併核撥。
|
八、駐外機構公務車應保全險,保險費除本須知七所規定者外,均由各機
構以辦公費支付。
|
九、駐外機構公務車使用屆滿駐在國政府規定之免稅出售期限,或符合下
列條件之一者,得報經核准後汰換:
(一)館長座車使用屆滿三年或行駛里程超過八萬公里。
(二)公務車使用屆滿三年且行駛里程超過十二萬公里。
(三)在特殊情形下,車輛不堪使用時。
|
十、駐外機構公務車換購後應即檢附有關付款憑證、車籍登記資料影本、
汽車情況表乙份、財產增減表乙式二份、懸妥車牌之汽車正、後及側
面照片各乙張、保險單影本及兌換匯率表,連同舊車使用期間及行駛
里程,報外交部核結,列入外交部之財產,並於年度結束後,將新舊
車相關資料彙整,作為以後年度編列概算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