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統稱
各機關)將風險管理融入日常作業及決策運作,考量可能影響施政目
標達成之風險,訂定機關之施政目標及策略,並透過辨識及評估風險
,採取內部控制或其他處理機制,以合理確保達成施政目標;並於危
機事件發生時,採取危機處理,降低對機關損害之影響程度,本部依
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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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風險管理,指為有效管理可能發生事件並降低其不利影響
所執行之步驟及過程;其包含內部控制之建立及執行,透過控制環境
、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及監督作業,事先整合機關內部
各種控管及評核措施,降低各機關施政目標無法達成之內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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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成立「風險管理小組」,負責推動、執行本部風險管理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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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人:由研究設計會主管次長擔任。
(二)小組成員:本部相關單位一級主管。
(三)幕僚單位:研究設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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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定「外交部因應風險控制措施一覽表」(附表一),指定各項外交
風險之預防、控制與應變之負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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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訂定「外交部風險等級與控制效能評估表」(附表二),由負責單位
每季自行評估一次,並列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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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各單位於擬定、執行新工作計畫前,亦應訂定各該計畫可能遇到
風險等級與控制效能評估表,並定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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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風險管理小組」應視風險發展情形,必要時召開小組會議,檢討外
交風險評估成效,以及修正各項參考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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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遇有附表二風險等級發生重大變化時,負責單位應立即通報「風險管
理小組」幕僚單位,幕僚單位應於收到通報後通知召集人,及時召開
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集部內、外相關單位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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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風險管理小組」召集人得視第七點召開小組會議之結果,於陳報部
長同意後,依本部「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及「外交危機處理要點實施
規定」相關規定,啟動本部危機應變機制,或視情況需要建立跨部會
或更高層級之應變小組,統籌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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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應與國內外大學及相關機構進行合作,針對
部內及外派同仁開設有關風險管理及危機應變處理課程,以建構及補
強風險管理知能,形塑本部風險管理文化,提升風險管理以及危機應
變之能力;必要時,得請國發會或各機關專案小組提供風險管理相關
諮詢、服務及輔導,以順利進行風險管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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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部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檢討前一年度風險管理執行情形當
中涉及年度施政目標之重要風險處理結果,且應納入前一年度施政
績效報告,並修正本部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風險圖像,陳報部
長核定後,賡續推動當年度風險管理;倘於當年度中發現新風險,
應即時修正前項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風險圖像,並陳報該部長
核定。另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參照前二項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與本部風險圖像,擬訂次年度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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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內部控制業務主辦單位(主計處)應根據本部每年風險評估結
果,配合檢視相關內部控制措施,以協助本部風險管理之執行:另
主計處應於每年年底前完成外交部內部控制自行評估表作業,並於
次年3月底前完成簽署上年度之內部控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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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對風險管理有功或失職人員,應依本部獎懲作業要點規定,予以獎
勵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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