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國駐中華民國使館外交郵袋寄遞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外交郵袋應懸掛標簽,妥予封裝並加封誌,其標簽應註明原寄及寄達機
  關名稱以及『外交郵袋』(DiplomaticBag)字樣,其由中華民國郵局寄
  遞者,每袋重量不得逾三十公斤,體積以中華民國郵袋能容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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