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
  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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