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
  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
      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
      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
  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援助。
  三、其他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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