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二、投資。
  三、貸款。
  四、保證。
  五、捐款。
  六、實物贈與。
  七、人員派遣。
  八、發展策略之諮商。
  九、其他可行之方式。
  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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