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業者赴中南美國家考察與投資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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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為確實鼓勵民間廠商前往加勒比海地區及中南美洲(以下簡稱該地區
    )友邦投資,政府除續以現有之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該地區「投資融
    資要點」、「整廠輸出融資要點」及「海外投資保險承保要點」,鼓
    勵投資人才,特制訂「鼓勵民間業者赴中南美國家考察與投資補助要
    點」乙種。
二、補助對象
    經核准或核備赴該地區投資於政府基於外交考慮並認為具經濟效益而
    特別鼓勵之生產事業之我國中小企業(總投資額不超過新臺幣七千五
    百萬元或等值之美金)。
三、補助及優惠要點
(一)考察費用:依本要點第二項所規定之補助對象在該地區進行實際投
      資後,業者得檢附單據向外交部申請補助投資前派員考察之差旅費
      ,包括經濟級機票款及在當地暨旅程地點停留期間之日支生活費,
      惟最高以補助四人次,每人次十天為限。
(二)投資融資
    1.融資金額:以不超過申請對外投資總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元或等值
      之美金之八成為原則。
    2.融資利率:依較中國輸出入銀行所訂利率低二個百分點固定計息,
      其與輸銀融資利息之差額,由政府補助。
(三)投資保險
    1.保險金額:提高至保險價額之十成。
    2.保險費:由政府及廠商各負擔半數
    3.賠償比率與金額:以實際損失十成計算賠償金額,但賠償金額以保
      險金額為限。
(四)考察補助
    1.政府因實際需要遴派專家前往該地區實地考察,將由外交部全數負
      擔其機票及日支費。
    2.民間業者參加政府所組投資考察團赴該地區考察,將由外交部補助
      每家廠商乙名之機票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惟申請補助之業者須持
      有中華民國護照且其全部考察期間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五)其餘事項均按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該地區「投資融資要點」、「整
      廠輸出融資要點」及「海外投資保險承保要點」規定辦理。
四、申請手續
    按現行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辦理。投資人於核准或核備
    後逕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洽辦融資及保險事宜,融資利率差額及保險費
    用由銀行函外交部支付。
五、經費來源
    由外交部有關經費支應。
六、實施
    本要點於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報請行政院核
    准修正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