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政府各機關駐外機構經費,逐步劃歸外交部統一管理,特訂定本暫
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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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暫行要點所稱各機關駐外機構係指經濟部、教育部、行政院新聞局
、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派駐國外之行
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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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駐外機構之年度歲出預算,暫照左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駐外機構之年度概算,由各主管機關編送外交部通盤查考
駐外機構之需要情形綜核彙報行政院核辦。
(二)各機關根據外交部通知之法定預算,編具預算分配表送外交部綜
核彙編,經規定程序核定後,按月由外交部辦理撥款。
(三)年度進行中,各駐外機構因業務需要,依預算法規定提出追加預
算,或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之必要者,由各主管機關編具追加預
算表或動支預備金額數額表送由外交部審核,加具意見轉陳行政
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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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在有邦交地區之駐外機構,其經費之匯撥、支用與報銷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各駐外機構經費,由各主管機關編具撥款清單送由外交部匯交有
關使領館,各使領館收到款項後,應即照數轉撥各該機構專戶存
儲。
支用時由使領館館長與各機構主管人員會同簽署。其情形特殊,
經使領館館長授權各機構主管自行簽署,並經陳報有案者,不在
此限。
(二)各駐外機構每月經費動支情形,應於月終造具會計報告,連同單
據由使領館館長及辦理會計人員審核簽章後,由各駐外機構送由
各主管機關核轉外交部彙送審計部。
各機關在美國、日本之駐外機構及借用外交部駐外機構職員名義並在
外交部支薪者,其經費之匯撥,支用與報銷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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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本暫行要點另有規定者外,各機關在無邦交地區駐外機構之經費,
由外交部按月撥交各主管機關匯撥,其會計報告連同單據由各該駐外
機構陳送其主管機關核轉外交部彙送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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