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證書、代表權及會籍名稱:
  (一)出席政府間國際會議,通常須提交出席證書或全權證書,我出席
        人員應在會方規定之期限內將證書送交會議秘書處。至出席民間
        國際會議,則無需提交出席證者或全權證書。
  (二)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全力維護並爭取我在各項國際組織中
        之會籍以及各項會議與活動中之權益與地位,防止中共排除或貶
        低我會籍地位。近年來中共為孤立我國及貶低我國際地位,常設
        法在國際會議及活動中杯葛我會籍或名稱;其方式大抵由中共或
        親共國家代表向會方提出所謂我會籍問題,以其所謂「中共係中
        國唯一合法代表」之主張,企圖排除或貶低我會籍地位或變更我
        會籍名稱,並由親共國家代表於會中發言為中共助陣。我參加國
        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於出國前事先洽查瞭解有無中共人員參加同
        一會議或活動,並與外交部等有關機關商妥因應對策,亦宜事先
        與會方或主辦單位重要負責人及各友我代表團隊聯繫;在會議活
        動中,對於反對我會籍或可能損抑我會籍、權益地位之謬論或提
        案,應予以駁斥,並洽請友我人士發言助我,以期維護我合法地
        位。

二、國旗及名牌、名稱:大型國際會議或活動,其會場通常縣掛與會各國
    國旗,並標示各國代表座位名牌,與會人員胸前亦佩戴名牌。我參加
    人員應於會議活動前儘早巡視會場,如發現誤掛中共旗幟或漏、倒掛
    我國旗,或在座位名牌、胸前名牌上對我有不當稱謂情事,應即向會
    方或主辦單位交涉,請其更正。原則上應儘量爭取使用正式國名中華
    民國(R.O.C.)或會籍名稱,否則建議一律以都市名稱代表;如會場
    懸掛各國國旗時,亦應懸掛我國旗,否則要求一律免掛或僅懸掛主辦
    國國旗,以示公允。
    如交涉不果,我應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會方或主辦單位將我立場列入
    文件紀錄。

三、研究議題、發言及語文問題:參加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於出國前儘早研
    議有關事宜、查明會議及活動使用之正式語文,並對重要問題先行研
    擬立場及備妥講稿,以便適時參酌發言。對於可能影響我國權益、地
    位所擬定之聲明及發言,宜事先送請外交部及主管機關表示意見。倘
    中文係會議活動正式語文時,我參加人員應儘量以中文發言,以提高
    中文在國際上之地位;惟為顧及中文傳譯之困難,並避免傳譯之錯誤
    起見,宜於事先將中文講詞譯成英文或其他正式語文,交給傳譯人員
    參考。在會議活動中發言或發表論文時應主動使用我正式國名,倘發
    現會方或與會人士在發言中或有關論文、報告、文件資料中未使用我
    正確國名時,應設法爭取更正,以維護我國家形象。

四、會費問題:出席人員應密切注意任何調整會員國會費議案,必要時應
    聯絡各友好代表團於會中極力反對於我不利之會費議案。

五、參加會議及活動時,倘遇討論國際組織會章修訂案或涉我國權益之事
    項,我參加人員應隨時與我駐外館處切取聯繫,商洽因應方針。

六、我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儘量爭取參加國際組織或會議、活動中
    心各項職位之競選,並洽請各友好代表團隊盡力助我;對於他國之競
    選,可酌情支持友我國家之候選人。

七、我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積極參與會議活動之有關行政工作,提
    供貢獻,以提高各國參加人士及會方對我之重視,並提昇我在國際組
    織、會議、活動中之地位。

八、我代表團隊如擬於會議活動中爭取在我國舉辦國際會議或活動,應事
    先洽獲政府有關部會核可後再對外接洽或宣布。

九、我參加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注意下屆會議或活動在其本國舉行時,我代
    表團隊應依下列優先順序予以支持: (1)對我最友好國家, (2)
    與我較友好國家; (3)中立國家。如會中決定在與我無邦交之國家
    舉行,我代表團隊應於必要時請會方促請下屆會議活動地主國保證屆
    時邀請所有應被邀請之國家參加並發給其代表團隊人員入境簽證。

十、我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熟習國際禮儀,以增進各國人士對我之
    良好印象。會議或活動中宜與各國友好代表團隊加強聯繫,並儘量參
    加各項酒會或社交活動,以促進我國與各方面之友好關係,並增進其
    對我國之認識。

十一、我參加人員不得於會議及活動期間或會後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
      批評地主國政府、元首或官員,以免影響我國與當地政府之關係。

十二、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應於會議及活動結束後儘速撰寫報告陳報
      主管機關並副知外交部及有關機關,報告內容應包括會議情形、結
      果、觀感、建議事項等;如有特別重要或緊急案件,更應專函及時
      陳報。

十三、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於出國前倘查悉有中共人員參加同一會議
      或活動時,應向主管機關索閱「參加國際會議及活動人員遇有中共
      人員同時參加時應注意事項」,並依有關原則妥慎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