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賓館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外交部為承總統府之命,負責台北賓館(以下簡稱賓館)之管理與維
    護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賓館係供總統、副總統待客及召集會議之場所。行政院長、總統府秘
    書長及外交部長亦得用以接待重要外賓、舉行重要慶典及活動。

三、賓館不對外開放,亦不得借予第二點所列人員以外之其他個人或團體
    使用。

四、外交部總務司負責賓館之管理及維護工作。第二點可使用賓館之人員
    擬使用賓館時請提前五日通知該司,以便登記並派員整理。惟如總統
    或副總統擬於同時間使用,應即取銷其登記並通知之。。

五、外交部總務司於接奉使用賓館之通知後,應適時備妥場地。至宴會、
    集會之有關事宜,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六、賓館為一歷史性建築物,應經常注意維護,儘可能保持其原有風格,
    對其構造、雕飾、色調,不得擅加改變或毀損;其內部設施,應力求
    安全、舒適、典雅、美觀;週邊環境,應隨時保持清潔、幽美、寧靜
    。

七、賓館管理維護所需之預算由外交部編列之。

八、賓館平日之安全、警衛,由駐紮之憲兵擔任之,外交部總務司應與之
    保持適切聯繫。

九、本要點於報奉總統府核備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