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在其領土內劫持人質的締約國,應採取它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 ,以期緩和人質的處境,特別是設法使人質獲得釋放,並於人質獲 釋後,如有必要,便利人質離開。 二、如締約國已將罪犯因劫持人質而獲得的物品收管,該締約國該儘快 將該物品歸還人質本人或第一條所稱第三方,或歸還其適當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