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一、犯罪在其領土內劫持人質的締約國,應採取它認為適當的一切措施
      ,以期緩和人質的處境,特別是設法使人質獲得釋放,並於人質獲
      釋後,如有必要,便利人質離開。
  二、如締約國已將罪犯因劫持人質而獲得的物品收管,該締約國該儘快
      將該物品歸還人質本人或第一條所稱第三方,或歸還其適當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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