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締約國應合作防止第一條所稱罪行,特別是:
  (a) 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以防止為在其領土內外進行此等犯罪行
      為而在其領土內所作的準備,包括禁止鼓勵、煽動、籌劃或參與劫
      持人質行為的個人、團體和組織在其領土內從事非法活動的措施;
  (b) 交換情報並協同採取行政和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此等罪行的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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