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締約國應合作防止第一條所稱罪行,特別是: (a) 採取一切實際可行的措施,以防止為在其領土內外進行此等犯罪行 為而在其領土內所作的準備,包括禁止鼓勵、煽動、籌劃或參與劫 持人質行為的個人、團體和組織在其領土內從事非法活動的措施; (b) 交換情報並協同採取行政和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此等罪行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