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8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一、領土內發現嫌疑犯的締約國,如不將該人引渡,應亳為例外地而且
      不論罪行是否在其領土內發生,通過該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將案件
      送交該國主管機關,以便提起公訴。此等機關應按該國法律處理任
      何普通嚴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決。
  二、任何人因第一條所稱任何罪行而被起訴時,應保證他在訴訟的所有
      階段受到公平待遇,包括享有他所在地國家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
      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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