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土內發現嫌疑犯的締約國,如不將該人引渡,應亳為例外地而且 不論罪行是否在其領土內發生,通過該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將案件 送交該國主管機關,以便提起公訴。此等機關應按該國法律處理任 何普通嚴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決。 二、任何人因第一條所稱任何罪行而被起訴時,應保證他在訴訟的所有 階段受到公平待遇,包括享有他所在地國家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 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