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甲款。適用於一切船舶之規則
  一、無論是否沿海國之各國船舶依本條款之規定享有無害通過領海之權
      。
  二、稱通過者謂在領海中航行,其目的或僅在經過領海而不進入內國水
      域,或為前往內國水域,或為自內國水域駛往公海。
  三、通過包括停船及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附帶有此需要,或因不可
      抗力或遇災難確有必要者為限。
  四、通過如不妨害沿海國之和平、善良秩序或安全即係無害通過。此項
      通過應遵照本條款及國際法其他規則為之。
  五、外國漁船於通過時如不遵守沿海國為防止此等船舶在領海內捕魚而
      制定公布之法律規章,應不視為無害通過。
  六、潛水船艇須在海面上航行並揭示其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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