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得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步驟,以防止非為無害之通過。
  二、關於駛往內國水域之船舶,沿海國亦應有權採取必要步驟,以防止
      違反准其駛入此項水域之條件。
  三、以不牴觸第四項之規定為限,沿海國於保障本國安全確有必要時,
      得在其領海之特定區域內暫時停止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但在外國
      船舶間不得有差別待遇。此項停止須於妥為公告後,方始發生效力
      。
  四、在公海之一部份與公海另一部份或外國領海之間供國際航行之用之
      海峽中,不得停止外國船舶之無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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