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一、甲款及第十八條所載規則適用於非商務用途之政府船舶。
  二、除前項所稱各項規定載明之例外情形外,本條款絕不影響此項船舶
      依本條款或國際法其他規則所享有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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