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一、沿海國得在鄰接其領海之公海區內行使必要之管制以:
    (一)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有違犯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規章
          之行為;
    (二)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犯前述規章之行為。
  二、此項鄰接區自測定領海寬度之基線起算,不得超出十二浬。
  三、兩國海岸相向或相鄰者,除彼此另有協議外,均無權將本國之鄰接
      區擴展至每一點均與測算兩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
      之中央線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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