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約應於第二十二件批准或加入文件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之日 後第三十日起發生效力。 二、對於在第二十二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約之國家 ,本公約應於各該國存放批准或加入文件後第三十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