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領海及鄰接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公約之原本應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
  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秘書長應將各文正式副本分送第二十六條所稱各
  國。
  為此,下列全權代表各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簽字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公曆一千九百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訂於日內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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