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除條約授權的干涉行為外,軍艦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
      十六條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以外的外國船舶,非有合理根據認為
      有下列嫌疑,不得登臨該船:
   (a)該船從事海盜行為;
   (b)該船從事奴隸販賣;
   (c)該船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而且軍艦的船旗國依據第一百零九條有管
      轄權;
   (d)該船沒有國籍或;
   (e)該船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
      一國籍。
  二、在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軍艦可查核該船懸掛其旗幟的權利。為此
      目的,軍艦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到該嫌疑船舶。如果檢
      驗船舶文件後仍有嫌疑,軍艦可進一步在該船上進行檢查,但檢查
      須盡量審慎進行。
  三、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被登臨的船舶並未從事嫌疑的任何
      行為,對該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四、這些規定比照適用於軍用飛機。
  五、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經正式授權並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
      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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