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條約授權的干涉行為外,軍艦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九十五和第九
十六條享有完全豁免權的船舶以外的外國船舶,非有合理根據認為
有下列嫌疑,不得登臨該船:
(a)該船從事海盜行為;
(b)該船從事奴隸販賣;
(c)該船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而且軍艦的船旗國依據第一百零九條有管
轄權;
(d)該船沒有國籍或;
(e)該船雖懸掛外國旗幟或拒不展示其旗幟,而事實上卻與該軍艦屬同
一國籍。
二、在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軍艦可查核該船懸掛其旗幟的權利。為此
目的,軍艦可派一艘由一名軍官指揮的小艇到該嫌疑船舶。如果檢
驗船舶文件後仍有嫌疑,軍艦可進一步在該船上進行檢查,但檢查
須盡量審慎進行。
三、如果嫌疑經證明為無根據,而且被登臨的船舶並未從事嫌疑的任何
行為,對該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應予賠償。
四、這些規定比照適用於軍用飛機。
五、這些規定也適用於經正式授權並有清楚標誌可以識別的為政府服務
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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