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應互相合作以養護和管理公海區域內的生物資源。凡其國民開發相 同生物資源,或在同一區域內開發不同生物資源的國家,應進行談判, 以期採取養護有關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為此目的,這些國家應在適當 情形下進行合作,以設立分區域或區域漁業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