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為行使本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包括行使與公海自由和人類共同
      繼承財產有關的權利的目的,內陸國應有權出入海洋。為此目的,
      內陸國應享有利用一切運輸工具通過過境國領土的過境自由。
  二、行使過境自由的條件和方式應由內陸國和有關過境國通過雙邊、分
      區域或區域協定予以議定。
  三、過境國在對其領士行使完全主權時,應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確保本部份為內陸國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便利絕不侵害其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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