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份適用於「區域」。 二、「區域」內活動應受本部份規定的支配。 三、關於將標明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所指範圍界限 的海圖與地理座標表交存和予以公布的規定,載於第六部份。 四、本條的任何規定不影響根據第六部份大陸架外部界限的劃定或關於 劃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界限的協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