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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家對於「區域」的一般行為)
各國對於「區域」的一般行為,應按照本部份的規定、「聯合國憲章」 所載原則,以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以利維持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 和相互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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